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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不从轻”彰显禁毒决心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2015-06-26 0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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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对于吸毒诱发的犯罪,要加大惩处力度。尽管吸食毒品之后可能产生幻觉,但这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6月25日《陕西工人报》)
  
  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一直以来,国家从《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刑罚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等各个层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彰显出反毒禁毒的决心。
  
  虽然单纯吸毒只是一种自伤自残的行为,并构不成犯罪,但吸毒与犯罪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必然引起犯罪的大幅增加。由于“市场需求”巨大,以吸毒为“轴”,会衍生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庞大的毒品犯罪“食物链”,而在吸毒导致的强烈神经刺激下,许多人会因此心理扭曲、人格变态、失去自尊、放浪无羁,甚至借助“幻觉”的精神麻痹,任性而为,破罐破摔,引发强奸、卖淫、伤害、杀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传播性病等多种犯罪“副产品”,危害巨大,不容小觑。
  
  《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如喝酒本身不违法,但借酒滋事、酒后装疯、醉酒失控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打击,而不成为法定减免违法犯罪责任的情节一样,对吸毒诱发的各种犯罪也要严加惩处。吸毒可能产生幻觉,但这不是可以从轻处罚、逃避刑罚打击的理由。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理上讲,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仍然自愿服食毒品,导致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当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的由来,源于全球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源于联合国组织对我国民族英雄林则徐的纪念。虎门销烟自1839年6月3日起,至6月25日结束,共历时23天,销毁了2376254斤鸦片,成为打击毒品的重大历史事件,第42届联大决议从1988年开始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纪念禁烟英雄林则徐的同时,也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从此,禁毒成为全球共识,禁毒活动在世界各地蓬勃开展,毒品问题日益成为全球人民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吸毒致幻不从轻”,无疑表明了最高法院坚决拥护、支持反毒禁毒的态度,也彰显了司法审判一贯从严打击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相信在司法利剑的“斩妖除魔”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毒品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犯罪“雾霭”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乃至被早日扫进历史的“尘埃”,营造出神清气朗、福泽苍生的法治蓝天。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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