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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校园“熊孩子”需法律的“板子”

来源:红网 作者:许山西 编辑:夏熊飞 2015-06-26 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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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上频频爆出校园暴力事件:陕西女孩因被群殴勒索离家“失联”;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虐待小学生;安徽小学生因无钱“上供”被打……殴打、勒索、体罚、折磨,当这些字眼见诸报端,我们很难与那些只有十多岁的孩子联系起来。
  
  其实,校园暴力如今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并非毫无渊薮。一方面,互联网络的普及,知识的爆炸性传播,学校家长管理的缺位,从而让很多未成年人过早受到暴力色情文化的侵蚀。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上行为管教的“宽容”,导致了“熊孩子”对自己出格的行为不以为意,进而表现在意识上的肆无忌惮和行为上的无所顾忌。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重伤等承担刑事责任。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是我国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方面责任要求的“高门槛”,从而让人误以为低龄未成年人仅仅是法律的“受惠者”,而不是“承担者”。于是,殴打欺凌行为被归结为学生之间的打闹,敲诈勒索被定性为违反校规,侮辱虐待更只是被归结为品德的缺失——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大多都能以孩子认错悔过和家长赔款道歉“妥善解决”。相对于成年人违法犯罪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理岂能对这些无法无天的“熊孩子”起到重塑的作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的营养水平越来越好,无论是身体素质还是心智水平,达到成熟标准的年龄也在逐渐的提前。这也让很多专家和学者反思,以16岁为刑事责任的界限是否符合时代的潮流,对于那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做出的如强奸、故意伤害等极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一味以年龄为标准而将其视为未成年人去对待,是否违背了法律平等的原则?
  
  放眼国外,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为惩治少年犯,也纷纷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年龄,如多州规定为10岁,阿肯色州和俄勒冈州规定为12岁,佐治亚州、伊利诺斯州、新罕布什尔州和纽约规定为13岁。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成年与否,法官在量刑时都会一视同仁。就像前一段沸沸扬扬的中国留学生在美涉嫌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的案件,这在中国可能会按照普通的校园暴力事件来处理,而美国法庭却对两个学生分别提出折磨、绑架、殴打等六项指控,每一项均可判两至八年,而折磨这一项,最高就甚至可判终身监禁。这也从侧面显示出,随着青少年暴力事件日益多发,法律责的任低龄化亦是一种国际的趋势。
  
  对待孩子,对待青少年,我们应该有着“慈母”般的社会关怀,确保吃饱穿暖,衣食无忧,但同时更应该有一种“严父”的明令禁止,明确对与错的界限,划定是与非的底线,应该明白要承担的责任与后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待“熊孩子”偏颇严重的行为,我们需要悉心引导的感化,更需要严厉惩戒的“板子”。
  
  文/许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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