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就是我的命,同学说他是救人的,我希望为儿子讨个说法。”昨天,家住淮安市盱眙县魏桥镇的张仁泉告诉记者,去年他给16岁的儿子晖晖(化名)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儿子因为救人走了,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6月27日《呼和浩特晚报》)
保险公司之所以提出会拒赔,是认为自己属于盈利机构,这类行为并不在赔付范围内,“见义勇为属于自己主动行为,算是自己下水的,是当事人主观有意识的,不属于意外死亡。”
晖晖是为了救落水女孩而溺水身亡的,符合见义勇为的行为特征,但他并不会游泳,还是未成年人。应该说,见义勇为行为本身通常都附随较高的人身安全风险性,我们不宜提倡未成年人去参与这种与其智力、能力等并不完全相应的高风险行为。
但撇开晖晖能否获评见义勇为荣誉不谈,是否见义勇为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并不矛盾,见义勇为荣誉与保险利益这两种利益之间,也不构成价值冲突,并非两难的抉择,完全可以两者兼具,不应让失去儿子的晖晖父母在极度伤心与满怀纠结之中,去痛苦地做“二选一”。
实际上,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情理不通,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从情理、事实角度来说,晖晖下水勇救落水女孩,是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的善行义举,本身值得肯定,其主观意识上也决不是去“寻死”,溺亡的结果完全出乎意外,属于意外受伤害,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没有道理。
从法律上讲,家长给晖晖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晖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严格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义务,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1.5万元。以见义勇为伤亡不属于意外死亡为由不予赔付保险金,只是在推脱保险理赔责任,属于违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即便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发展角度而言,虽然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天然有营利需求,但也不能完全忽视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要尊重、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美好风尚,不能为了减免保险责任和追求盈利需要,就人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善行义举与保险理赔对立、割裂开来,而把自身置于社会积极评价的对立面,不利于自身企业形象的树立与维护。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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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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