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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的看客也是“杀人犯”

来源:红网 作者:张宗辉 编辑:夏熊飞 2015-07-05 00:01:2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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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高层住宅楼10楼窗口,一名仅穿着内衣的女子骑在窗口犹豫不决。然而,楼下看热闹的人群中却屡屡传来口哨声、起哄声!有人高喊:“别瞎折腾了,有能耐你跳下来呀!”“快跳啊,都看累啦!”一刹那,女子坠落下去……7月1日晚,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一个小区,出现了令人如此唏嘘的一幕。(7月4日《沈阳晚报》)
  
  冷漠的最大威力是什么?是杀人。如果说善意劝导可以“救活”一个人,那么,冷漠围观则可以“杀死”一个人。围观者对别人生命的冷漠和调侃式的怂恿,或许正是压垮轻生者脆弱心理的最后一根稻草,正是伸向跳楼者的最后一双“推手”。如此说来,冷漠不仅是缺德的表现,也是变相的“杀人”。
  
  若说最恐怖的冷暴力是什么,那便是“杀人不见血”的恶语。当轻生女子还在生与死之间艰难抉择,突然听到刺耳的“快跳”,心中难免痛楚和绝望,甚至旁人都会不寒而栗。面对别人的痛苦不仅没有同情心,反而当做快乐来消遣,把自已猎奇的心理,建立在别人痛苦死亡的基础上,这其实是一种人性的罪恶,折射出他们内心深处一种冷血的态度——那种在别人生命溅出的血色中获得满足的狂欢心理,暴露在阳光下则是一种令社会文明羞耻的变态心理——这种阴冷的心理降低了社会的整体温度。
  
  悲愤之余,不禁想起了许多与此类似的镜头,看看那些让人触目惊心的新闻标题吧:“女孩公厕内被拾荒男子强奸,40余人围观无人制止”;“五龄童失足落入冰冷臭水塘,围观者上百无人施救”;“男子天桥上欲轻生,围观者催其快跳不要浪费时间”。凡此种种,都像一把把匕首、一杆杆投枪,刺进人们的心里。当社会良知在围观者的起哄中沦丧,当公共道德在看客们的冷漠中消亡,我们必须承认:个别人群的麻木不仁,正在不断“瓦解”着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整体美感。
  
  是的,守望相助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当下社会,有些看客不仅见死不救,还热衷于在无聊的生活中寻求刺激,在他人的伤疤上再洒上一把盐,这种冷漠对社会文明具有严重破坏性,正如辛斯基先生所说:“要知道有一群漠不关心的人们,只要有他们在,这个世界才会有杀戮和背叛。”如果不能对这种不良社会心态进行修复和治理,如果失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训和惩罚,我们的社会难免陷入“物质丰盈,精神苍白”的困境,因此,良好社会的建立不单单只是遵纪守法而已,更需注入道德血液,培养公序良俗,否则,即使经济再发达也只是跛脚的巨人,难以可持续“健康”发展。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救人于危难之中是重要的社会价值准则,我们没有理由和权利来嘲笑别人的生命。正如美国哲学家梭罗曾说:“有些人仰天躺着,奢谈人类的堕落,自己却不肯坐起来。”面对需要帮助的陌生人,我们往往缺乏挺身而出的意愿,因此与其感叹道德滑坡、人心不古,不如从我做起、从善如流。在非常时刻,你的一句劝告也许会挽救一条生命,而这种善意举动,不仅会给轻生者力量,也会促使更多善良的社会成员加入,最终汇聚成围观者的集体“道德托举”。
  
  当然,要想改变个别人群的冷漠围观,仅仅进行道德规劝,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针对群体的规劝往往是指向虚无的,很难对个体产生触动。因此,除道德建设外,还需要通过法律的建设,达到德治与法治“双拳出击”的目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在我国刑法中暂时没有就挑唆自杀行为作出规定,因此在法律层面应尽快立法。在一些西方国家,比如加拿大、意大利、瑞士等,将围观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明确写进了法律条文。英国刑法更是将“支持、赞同和鼓励他人自杀”作为重罪处理,可判处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在这方面,我国不妨借鉴吸收,以法律的补位,加大对冷漠看客的惩戒和威慑力。
  
  道义责任不可豁免,法律责任也要追加。对于类似冷漠围观事件,一家知名媒体曾经做了一项调查,其中76.2%的网友认为,喊跳者应该负责任,因为冷漠是致使跳楼的“杀手”。由此看来,对冷漠的看客予以追责,也是民心所向,所以我们有必要顺应民意,在道义和法律两个层面予以追责,防止冷漠的看客成为下一个“杀人犯”。
  
  文/张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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