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发改委规定“三年不涨价”后,每到“解禁年”许多景区便迫不及待涨价。涨价的理由不外乎是为扩建园区、提高服务质量、观光人数多到无法负荷以价制量等。国内许多景区已经在准备掀起新一轮门票上调。对此,旅游业专家认为,商业性的景点景区,只要涨价合理合法是完全许可,公共资源型景点涨价需要信息透明,清楚公开成本,有公众信得过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查。(8月21日澎湃新闻网)
此前已有学者和媒体指出,商业性的景点景区,从建造到运行都走市场化路子,对这些景点景区限价,既无必要,也妨碍了社会资金流入旅游业。而国内许多带有文物保护、传统文化传承功能或科学研究功能的景区景点,确实对门票收入有很高的依赖性,因为民意反对,长期不能将门票调整到合理区间,对景区保护和经营管理会造成重大影响。
上段所述的看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在我国,迄今为止,价格主管部门依然对门票价格等旅游价格进行较为严格的管制,即便是市场化经营的景区景点,调整门票价格也要纳入备案许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严格管制的另一面却是,景区景点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了推动门票价格调整,只要“搞掂”了主管部门,就能够轻易达成目的,主管部门会为之提供表面上毫无瑕疵的价格调整程序,从听证会到成本审查,无不如此。
针对包括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在内许多领域的商品、服务价格,因为不合理管制而出现的乱象,一直以来,也有学者呼吁解除管制,让价格回到成本和需求等因素决定的合理区间。按照这些学者的观点,如果解除管制后出现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也属于需求决定的正常调整,如果调价太高,景区景点不受欢迎,经营单位肯定将被迫重新下调,最终让门票价格回到游客能够接受但又能带给经营管理单位合理利润的水平。
这种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但经不起对照验证。此前媒体曾系统梳理过日本、美国及欧洲很多文物保护、景区开发水平较高国家之中,那些具有国际知名度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基本上接近我国北京市老城区(明清建成区)故宫等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甚至还要低。对比起来,北京市老城区之外,全国各地的各类景点景区,单点门票、通票价格都要比国外同类型、更高保护等级和知名度的景点景区高出一大截。
公共资源型景区景点包括各类等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文物保护单位,带有稀缺性、独占性、垄断性。很多景区景点的生态或文物保护还存在极大的脆弱性,必须限制进入游客数量。无分中外,公共资源型景区以上特性几乎完全相同,但为什么国外许多景区景点可以实行很低的门票价格,或者对本土居民发售亲民价门票,仍然可以实现有效运转,较好的履行生态或文物保护功能,而我国的景区景点的价格相比之下就高得离谱?
实际上,这源自不同的公共资源型景区景点的开发保护思路。保护景区景点的最重要目的不应当是为了进行商业开发,用商业开发收益“反哺”生态或文物保护的美好愿望也很难实现(在权衡利弊时必然让生态或文物保护服从于商业开发)。一级政府划定公共资源型景区景点,就应当由政府承担保护和运行成本,根据生态或文物保护需要设定游客流量限制;另一方面,公共资源型景区景点必须服从于国民亲近自然、了解本土文化保护传承的需要,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并保障国民的这方面权利,理应对游客(至少是本国居民)实行低票价。为了调动起公共资源型景区景点所在地地方民众,保护景区景点的积极性,还应当在景区景点周边鼓励形成不影响景区景点存续安全和整体风貌的体验旅游服务、生态食品种植、具有地方或民族宗教特色的文化产业,扶持发展,扩大就业。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很多地方对公共资源型景区景点的开发模式,存在重大弊端。门票经济的大部分分成,流向特许经营企业及地方政府,小额分成才被用于景区景点保护和经营管理。这就导致一方面,景区景点特许经营企业及地方政府毫无热情发展关联产业,对门票收入有着很高依赖,一门心思走上级主管部门的路子,调高门票(这事实上让所在地居民被基本排除在景区景点利益分配的格局之外,甚至因为需要配合生态或文物保护而延续贫困);另一方面,景区景点保护和经营管理确实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因为只能从门票中分得很少一部分),无论是再高明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也无法得出跟官方结论不一样的结论。
那么,商业性的景区景点频频上涨门票价格,是否又有足够的合理性?实际上,很多收取高额门票的所谓商业性景区景点,本身是由公共资金建造的城市地标功能建筑(如电视塔、体育场馆等),剥离出观光功能,再完善餐饮等设施配套,单独实行商业运营。实际上,本地市民、本国国民参观游览由公共资金建起的城市地标功能建筑,从独特视角领略城市风貌,这应当更多视为一种公民权利,而不仅仅是消费者选择。即便城市地标功能建筑接待能力有限,需要以收费门票制建立起门槛,减轻接待负担,也应当将门票确定在居民能够承担的合理水平。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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