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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王国”成法外之地令人忧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2015-08-26 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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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政府公务人员向媒体表示,天津港集团在天津是一个“独立王国”,地方政府对天津港的控制能力很弱。天津港集团的权力很大,在它的港区地盘内,别的地方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它的具体业务。(8月25日《中国经济周刊》)
  
  天津港大爆炸发生后,无论是在官方的讲述中,还是媒体的解读中,对天津港沦为“独立王国”的指责声即不绝于耳,天津港的“独立性”俨然成了此次大爆炸的制度根由。
  
  从种种迹象来看,说天津港成为“独立王国”也并非无据,政府无法插手其具体业务,天津港的独立性于此体现。然而,如果换一种思路,天津港集团本来就是市场经营性主体,它对其具体的业务有一定的独立性再正常不过,既是其经营之所需,也符合政企分开的政策思路与市场规律。毫不夸张地说,任何市场经营性主体,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在其具体业务范围内都应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不能时时刻刻受制于政府的干预与控制。所以,就此判定天津港是“独立王国”未免失之草率。
  
  实际上,天津港是否在具体业务上受制于天津市政府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问题在于,天津港何以成为“法外之地”?在具体业务上,天津港可以不受制于政府,但不能没有必要的执法监督、更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政府对具体业务的控制与执法监管截然不同,前者插手具体的业务经营,后者形成约束规范企业经营的制度之“笼”与维护公益的法律底线。
  
  一般而言,市场主体具体业务需要独立,但必须要在法律与制度的监管之下,必须要以法律为其底线。现代法治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也正在于此,独立的业务经营与法制的监管,二者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前者面向市场,以逐利为直接目的,后者体现法治,以正义与公益为根本目的,共同形成了公私兼顾的法治格局。反之,若前者缺席,经营主体沦为政府的附庸,效率将大打折扣;若后者缺席,经营主体沦为“法外之地”,公益与公共秩序就将被牺牲。天津港大爆炸折射出的最严重的问题,正是后者缺席,执法监管形式化、法律约束成摆设。
  
  这样的局面何以能形成?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并不在于其业务上不受制于天津市政府,而是天津港的官商二相性。从种种报道来看,天津港集团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经营性市场主体,俨然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它一方面享受着独立的市场经营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又掌握了巨大的行政权力。其官商二相性相互配合,不仅利用制定政策的权力为自己攫取利润大开绿灯,而且利用权力身份抵挡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规避法律制度的约束,久而久之,自然就沦为一处“法外之地”,俨然一个独立于共和国政法体系的“王国”。
  
  更重要的是,“法外之地”与“独立王国”一经结合,“独立王国”往往就堕落为权力掌控于一人或数人之手的“独裁王国”、“寡头王国”,利益操于一人之手,业务决于数人之意,一人之言,俨然“王国法律”,真正的国家法律与制度就此被搁置,政府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这样的局面必将极大地戕害公共利益,恶化公共秩序,影响公众安全,天津港大爆炸再明白不过地证明了这一点。
  
  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身兼官商二相性,不受政府监管、不受法律约束、俨然“法外之地”的利益“堡垒”恐怕并非天津港一地,许多大型国有垄断企业都具有这种特征。那么,如何破除这些“堡垒”,推进法治、保障公益,就成为“依法治国”无法回避的问题。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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