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点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将包括民三庭庭长胡韧在内的4名法官捅伤。目前,4名伤者正在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凶手已被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9月9日《楚天都市报》)
案件还在侦办中,但有个已经确认的细节值得注意:这起伤害事件中,凶手选择了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庭法官下手。一般说来,民事法庭处理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相比较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刑事案件中的罪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良民”,因原告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迁怒于法官并不多见。是什么原因让“良民”拿起刀,躲过法院层层安检,在办公楼内刺向法官呢?在安防严密的法院的行凶,想必凶手已经做好了逃不出去、束手就擒的准备,以这样决绝的方式,凶手在心态上恐怕万念俱灰。另外,我国实行两审终身制,来到中级法院的案件,其实已经过了基层法院的一审审判,矛盾已通过一审过滤处理了,没想到纠纷并没有就此缓和,反而矛盾升级,矛头指向了二审法院的法官。
我国的法官,不仅承载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欲法律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本来说,处于中立的法官,是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平息当事人的矛盾的,不料矛盾却转嫁到法官身上。法官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等与当事人面对面的场合,一些言语或行为,有时会激起当事人的不满,导致肢体冲突。而这起案件没有发生在案件程序中,是为故意伤害法官找上门来的实属罕见。相似案件有2005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某认为法院对财产分配不公,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携带菜刀至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找承办法官要求更改判决。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徐某解释了判决理由,邓某仍然不满,持菜刀对徐某连续砍击。这起刺杀法官案,邓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伤害法官的凶手会得到法律裁判,但无论判决多么公正,也难以斩断屡屡侵害法官的黑手。手无寸铁的法官,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显得多么弱势。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法官,又如何能保护更加弱势的民众权益呢?从维护司法尊严的角度而言,必须有效保护法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制度设计中,没有针对法官权益保护的特别条款。相比之下,《法官法》对法官的保护远不如《警察法》对警察的保护来得实在。
拿什么来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更多的法警以及更严密的安检系统,只是治标不治本,看过《碟中谍》等美国大片,你会发现看似无懈可击的安防系统也会存在漏洞。退一步讲,法官工作场所的确安全了,但出了办公楼大门依然处于无保护的状态。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是应该亲民利民便民,但也得遵循个章法,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法院内部应建立起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以及防范突发事故的预警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要给法官“减负”,法官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下,审限的“红线”促使他们办案提速。但提速往往不能保证办案质量,要确保公平正义,须精雕细刻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双方当事人满意的公正判决,是杜绝法官伤害的法宝。
文/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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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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