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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才是“不雅视频疯传”的终止符

来源:红网 作者:戴先任 编辑:夏熊飞 2015-09-16 0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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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两段“车震”视频在网上疯传,一些网友根据车牌及当事人外貌特征人肉搜索出,当事男子为扬州高邮人,在当地一家企业工作。随后,该男子现身表示,因为“车震”女主角是他的情人,目前家庭濒临破裂,他打算起诉视频上传者。9月14日,记者从高邮警方及法院获悉,暂未接到相关反映。对此,律师表示,和情人在路上玩“车震”属道德层面问题,而上传视频的人涉嫌违法。(9月15日《现代快报》)
  
  法律称这对“车震”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从视频来看,当时他们是把车停在公路边上进行“车震”,停车地方是行车道,并不是停车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公路又是公共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显然“车震”男女不仅违犯了道德,还触犯了法律。
  
  但不能据此认为当事男人要起诉视频上传者就不应该,事情要一码归一码。“车震”当事人应该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需要当地警方予以追究,但“车震”视频上传者,也要为其上传不雅视频付出法律代价。根据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可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此来说,“车震”当事人负有道德及法律的双重责任,视频上传者也是一样。
  
  其实视频上传人并不是拍摄视频,这段视频可能来自于一段监控录像,那视频上传者就没有刻意偷窥其个人隐私,而是当事男女的行为太过大胆与过火,在公路上便行此不轨之事。这段视频不应该上传网络,但应该送交警方,成为追究“车震”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有力证据。
  
  应该明晰各方的法律边界,在人人都带着摄像头,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尤其要能懂得尊重他人权益,不能随意侵犯公民隐私;而每个人也应该严加自律,不可在公共场所进行伤风败俗之事,这违犯了公序良俗,而面对监督意识觉醒及监督能力提升的社会公众,公然行不法或苟且之事,被曝光被惩治的机率会大为增加,为了自身利益,这些人也该好好掂量。
  
  视频上传者,可能并非出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本意,只是为了惩戒一下胆大妄为的“车震”当事者,这也是很多网友支持他的原因,但就算要通过网络曝光一些不文明现象,也要能给当事人打马赛克,何况还是如此“色情”的行为,要对关键部位打马赛克,及删减一些过于不雅的镜头。
  
  法治社会,需要所有人的共建,做了有违法律有违道德伦理的事情,不能还理直气壮,要能反省自身过错;对一些不文明现象看不惯,也要能理性干预,更不能五十步笑百步,甚至步不文明现象的后尘,对不文明现象进行“二次开发”、二次传播;公众也不能一味猎奇、猎艳,不要随便对色情、暴力,侵犯他人隐私的视频点击与转发。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边界、文明边界,才能给社会让出充分的法治空间、文明空间。实现法治,才是不雅视频疯传的“终止符”。
  
  文/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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