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网络上各个社区都在讨论一个热点话题,那就是,你开个小超市,别人拿100块假币到你店里买东西,被你发现了拿着东西就跑,你追不追?不追,你就平白无辜损失了100块钱;追,那你有可能额外付12万,并且还有坐牢的风险。追不追都是你吃亏,但你有冤还没处说理去!
10月4日出版的《新快报》就报道了一个这个的故事。广州市白云区一超市怀疑顾客支付的100元是假币,被发现的顾客转身就跑,老板追赶顾客时,顾客病发身亡。最终超市老板被判处承担顾客死亡的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12万元。
因为100元假币,顾客丢了性命,超市老板赔了12万,太冤了!
在喊冤之前,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几个要点。
1.顾客蒋某支付假币被发现后拔腿就跑,店主阿龙则紧追,二人并未有打斗;
2.蒋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内,阿龙制服蒋某。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见此,阿龙和随后赶到的妻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但警察和120救护车到场后证实蒋某已经死亡。也就是说,阿龙并未殴打蒋某
3.经法医鉴定,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鉴定结论排除了阿龙对蒋某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是一波三折,一审法院认为,阿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28.6万元。由于双方对部分判决不服,均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被广州中院发回重审后,阿龙被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2万元。蒋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后,根据我国审判体系“二审终审制”原则,基本上超市老板赔偿是板上钉钉的事。由于读者的代入感,“下一个会不会是我”的危机感,立刻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在网易客户端的一项“付假钞逃跑被追身亡超市该赔吗”的调查中,截至10月4日上午11点共11527人参与投票,72%的人认为不该赔,23%的人认为赔多了,只有4%的人认为应该赔。
这项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个案件的判决产生口水之多。
法院判决的理由,一方面认为蒋某在使用假币被发现后,选择采取逃离现场的消极做法,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激化。另一方面,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在网友看来,这与传统道义上捉强盗(使用假币,等同于抢)是维护正义的思维无疑是相悖的,正义的伸张,如果要花费巨额的代价,必然要产生法理和情理的两极分化。这也是为什么网络调查中,大多数人会支持超市老板的原因。
这其中也有现实原因:
首先,如果阿龙不追,他的正义将无法得到伸张。中国目前的国情,价值100元的案件,如果阿龙选择报警,警察或许会立案,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恐怕连过问都不会过问。也就是说,在公权力渠道上,他没有选择;
其次,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使用100元假币,即使报警,警察立案,甚至警察找到了蒋某,最好的结果就是找回了100元,基本没有对作恶者的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伸张,只能靠以暴制暴。
激烈争论背后,是对法律以及目前的法制环境的信任危机。
支持判决赔偿者认为,阿龙对蒋某的死负有间接责任,就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罪罚相当,这是法治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必须承担的一个后果。
而反对者则有更深厚的忧虑:
首先,法院认为,阿龙的追赶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那请问这个度是什么,是报警吗?一个公民在遭受假币的损失时,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里透露出来的是对法律和公权力的不信任。
其次,恶意使用假币,本身就是犯罪,追捕犯罪嫌疑人,本是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再者,在自己正在遭受恶意侵犯时,刑法规定有权利使用正当防卫,在这个事件中,应该也援引正当防卫条款;
争论的背后,是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冲突。法律的判决,不应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对个人的思想造成混乱,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这一个结果让人很容易联系到近来一直讨论的“扶不扶”的怪圈。
扶,有可能引火上身;不扶,又会面临道德和良知的谴责,扶与不扶,都有风险。这和本案中的问题是一样的,追与不追,都不讨好。而要解开激烈争论背后的僵局,除了在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重塑社会信心外,似乎别无良策。相比于各种高大上的顶层设计,我相信法院判一个故意碰瓷的老坏人重刑,要比发一百条声明更有效!
文/梁云风
来源:红网
作者:梁云风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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