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该条款之所以引发广泛的争议,就是因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道德层面的概念和习惯。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单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似乎不太现实。当下的现实条件无法要求人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道德规范做到拾金不昧。这并不是说当下人们的道德水平下降了,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人们面对的“诱惑”更大了。
这是对人们较高的考验,但是要每个人接受道德的考验未免过于“残忍”;事实上当社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无法做到“拾金不昧”,就会容易形成一个相互影响、逐渐扩大的逆向环境。这时法律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旦发现有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实属鼓励人心之举,未尝不可。
关于“拾金不昧”的新闻比比皆是——石家庄保洁员胡玉兰捡到30万拾金不昧;十一黄金周期间,百山祖景区内一对老妪捡到苹果4S后,等待失主并归还;濛州汽运司机姚东海得知游客相机遗落之后,帮忙多方联系最终将相机送还,并谢绝酬谢……
有很多人做到“拾金不昧”,最后都谢绝酬谢,这是我们传统文化上“不求回报”的思想品质。这是值得赞扬的。但是并不是说接受了失主的酬谢就是“不光彩的”,“亵渎”了做好事的正能量。
恰恰相反,这个社会需要酬谢,酬谢更有利于维持甚至提高“拾金不昧”者的数量。10%的酬谢金的激励作用,就像媒体传播拾金不昧者的事件一样,对于社会是倡导作用,但是发挥最大作用的对象还是拾金不昧者本人,对于他们本人是最具备激励作用的。
那么同样道理,既然我们承认媒体在“拾金不昧”事件上的传播价值,为什么不能理解10%酬金的意义呢?
按照规定,拾金不昧者可以得到一笔酬金,但是大家也有权利选择接受与否。总而言之,酬金的最终目的是鼓励社会有越来越多的“拾金不昧”之人。酬金只是为达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的一个辅助工具,当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轻松做到拾金不昧,当“拾金不昧”成为社会常态,当“拾金不昧”不再成为新闻媒体的重要选题,那么该法规便隐隐见效。
文/罗银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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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罗银漫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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