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番迎来的巨大争议,主要源自主管部门(草案起草者)与学界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将野生动物的根本属性界定为“资源”,进行保护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避免“资源”灭绝、以有利于长期开发利用,就不难解释草案为何会大量纳入“利用”表述。
将野生动物界定为“资源”,纳入保护范畴的显然只能是面临濒危命运的一少部分野生动物,而对于数量尚多却起着维系生态平衡的更多种类野生动物,就无需给予保护,或是采用数量置换的方式,许可对野生动物进行捕杀,再用人工养殖的方式维持该种类野生动物的总量不至于下降太明显。这看似能够兼顾开发利用与保护,却割裂了野生动物及其依存的多样性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维系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事实上不仅需要增强对濒危物种、生态修复力低下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保护,还应扩大保护范围,强化保护力度,尽可能减轻人类社会活动对于自然生态和多样性生物环境的侵扰。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近年来,还出现了积极应用仿生学来改善工业设计、房屋设计,增强城市、乡村的自然“亲和度”的潮流,这当然有助于维系生物多样性。
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法案中写入多处如何“利用”的规定,尽管可以解释为,是对现有失序、失范化的动物利用进行规范,避免过度开发利用,但事实上为此建立起的规范和约束规定,很难执行。事实上,无论是生态环境保护,还是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在现有社会背景下,只要一涉及开发利用,就将形成强有力的利益驱动,而纸面上建立的保护规定,对之基本无法形成限制和制约。相对于开发利用的主导者(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环保、文物保护、林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都非常弱势。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此前国家和地方在生态环境、文物、历史文化等方面建立起的保护制度,赋予相关的主管部门以管理权及对重大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权、建议权甚至否决权,旨在规范和限制开发利用——但由于这样的权力缺乏监督,对于有关部门来说,扮演黑脸“包公”,当个清水衙门,显然就不如“与人方便”实现所谓的“双赢”的选择更具吸引力。一些个案中,本该是生态环境、文物、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守护者的有关部门,相反成为了“内鬼”。因此,要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水平,就必须斩断守护者所可能涉及的、更具有利益诱惑的寻租腐败路径,将保护法案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中,将“开发利用”的部分悉数排除出去。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