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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伤人”适合“寻衅滋事罪”吗?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刘艳秋 2016-03-10 0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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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的正月初八,温州泰顺发生一起气枪伤人案,退伍军人陶某网购零配件自行组装了仿美式秃鹰高压气枪,使用该枪发射铅弹,致使被害人陶女士臀部被击中,创口深度达20厘米。昨日,记者从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3月9日《现代金报》)
  
  陶某“气枪伤人”案适用“寻衅滋事罪”吗?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很显然,陶某气枪伤人并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呢?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客观要件是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妨逐条对照实际案情。
  
  陶某伤害陶女士导致轻伤,符合客体要件。陶某非法伤害无辜者,符合客观要件。退伍军人身份符合主体要件。陶某用气枪瞄准镜瞄准该妇女臀部中间位置,瞄了约三秒钟后,对准该妇女臀部中间位置开枪射击。射击之后,立即就听到那名妇女的叫喊声,便把气枪拆卸掉,将气枪零部件藏匿,符合主观要件。一一对照起来,陶某“气枪伤人”案,似乎更符合“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不止笔者有这种感觉,很多网友在跟帖中也表述了同样观点。当然,普通读者不是法律专家,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判决结果,只是凭感觉去理解、衡量。然而,这“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似乎并不难区分和辨别。那么,我们的理解差异究竟在哪里呢?都说老百姓心里有杆秤,但必须承认这杆秤并非像中药铺里戥子那么精准,需要在学习中调校精度。这就需要学法知法,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懂法,也需要司法工作者努力普法。陶某“气枪伤人”案为什么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就需要普一下法。
  
  另外,此案需要普法的还有几点。陶某网购零配件自行组装仿美式秃鹰高压气枪,是否违法?陶某拥有或制造铅弹,是否违法?陶某要射击的是什么鸟?是否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鸟类?
  
  文/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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