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看,为了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利,是能得到和受到比较好的保护的,尤其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大型国有企业。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身上。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得不在就业和生育上,给女性设计多个门槛。将女性排除在就业大门之外,即使就业了,其生育权也得不到保障。
那么,为什么在一些中小企业,尤其个体私营企业中,女性的就业权、生育权得不到保障,或很难得到保障,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先说说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等。
其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生育保险费都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用女性职工越多,需要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就会越多。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得不设置门槛,对女性说“不”。
其次,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还要为其调整工种,找人顶替,以及安排休息、哺乳时间等,同样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减少用工成本,只好将女性求职者排除在外,女员工“被辞职”,也就见怪不怪了。
所以说,“企业也要生存”,真的不是推脱责任,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也有更多的难言之隐。
因此,要想让生育权得到保障,就要先保证女性的工作权,而要保证女性的工作权,就要为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减负。如,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变为由政府或全社会来承担一部分;再如,不管招收男职工还是女职工,都要缴纳生育保险;还如,对招收女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尤其在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补偿。
也就是说,只有为用人单位减负,减轻录用女性职工的用工成本,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才会向女职工敞开大门,女职工的工作权、生育权才能得到保护和落实。否则,随着国家两孩政策的出台,女员工“被辞职”的现象还会愈来愈突出。
文/姚明胜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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