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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舆论真的反转了?

来源:红网 作者:胡欣红 编辑:夏熊飞 2016-03-17 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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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参加河南代表团全体会议并接受记者采访,谈到轰动一时的大学生“掏鸟案”时,明确表示“舆论反转了”。
  
  张院长说,这起案件证据充分,定罪准确。民众之所以认为量刑太重,是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上某些媒体“不实”报道的误导。随着媒体对主审法官、闫啸天父亲及律师、法学专家的采访,以及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网友们才知道详情,转而痛斥偷猎的行为。舆论又发生了反转。
  
  对于张院长的这番高论,笔者不敢苟同。
  
  客观地说,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是非曲直的确存在诸多商榷空间。单纯从现行法律和保护野生动物层面来看,“大学生掏鸟窝抓16只鸟被判10年半”的量刑并无不当。然而,即便知道这16只鸟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之后,大多数公众依然在情感上很难接受相关专家的解释,几乎还是一边倒认为量刑过重,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纷纷发出“人不如鸟”的感叹。好像并没有出现张院长所说的“舆论反转了”。
  
  诚如张院长所言,“掏鸟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但问题是,在经历“普法教育”之后,公众却依然“顽冥不化”,这难道还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观念淡薄与缺失问题吗?以笔者之见,关键更在于这件事严重违背了常识。
  
  诚如闫某父亲当时接受央视采访时所言,在农村里,孩子逮个鸟、抓个鱼根本就不算个事。换而言之,即便知道闫某犯罪了,但毕竟不是杀人放火的勾当,在自家屋前院后“掏鸟窝”也不是那种可恶的职业捕杀行为,公众从质朴的情感出发,就会觉得判得太重了。事实上,公众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恰恰集中暴露了当下立法体例中未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开来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简而言之,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等公众都能自然认定有罪的犯罪类型被称之为“自然犯”。而捕杀或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性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专业法律判断的犯罪类型则被称之为“法定犯”,它的违法与责任程度一般要轻于自然犯。因此,为了有效区分和惩戒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自然犯被规定在刑法典中,而法定犯通常规定在附属刑法或者特别刑法中。而在我国,法定犯与自然犯却都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加之缺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能实现差异化量刑,确实有配置刑罚过重之嫌。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在古罗马自然法之父西塞罗眼中,法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本身必须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充分认可。换而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讲情面,但制定之时却要充分顾及情理,一旦与公众的常识相抵触,这样的法律恐怕就很难说是“善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犯”的惩处应该借此契机及时调整。
  
  此外,当地司法机构的审判本身也存在深文刻法的僵化嫌疑。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员认为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而第三次却发生了180度大转弯,说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到底是不知酌情变通,还是另有隐情,值得玩味。如果一味站在自己立场,执法苛严,缺少宽容和理性,怎能赢得民众的认同?这样的普法成本无疑太高了!如果当地司法机构能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酌情减轻处罚,让人们感受到执法部门温情的一面,不仅不会影响惩戒效果,还能体现法律的包容和人性,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馨和谐,这才是执法的价值所在和终极目的。
  
  喧嚣虽然已经过去,但绝不意味着公众就忘却了这一“奇葩”案件,此事能否得到合理发落,相信万众正在翘首以待。在猴年里,真心期待着这件“鸟事”能在马月得到合理发落。
  
  文/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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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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