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形势严峻性和治理的紧迫性,这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但“君子遵道而行,半途而废,吾弗难已矣。”同理,要想真正祛除“校园欺凌”的现象,尚需坚持不懈地抓常、抓细、抓长。
首先,“校园欺凌”是只关注功利教育而忽视生命教育所产生的恶果。当然,从表面上看,这种教育模式和孩子们的心理成长以及暴戾之气的生成,并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但事实上,未成年学生间的相互伤害,反映出的是由于学生对他人的生命既缺乏同情心,也缺乏关爱心,才喜欢恃强凌弱,动辄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同学间的小小冲突和矛盾。所以,本质上还是一种对其他生命的一种漠视,这和我们家庭以及学校相关生命教育的缺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要想弥补这种缺失的教育,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完成的事情。为此,我们必须利用这次专项治理的契机,化生命教育为学校教育之“常”态。
其次,“校园欺凌”是只关注功利教育而忽视心理教育的恶果。当前,我们从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中,不难发现,许多校园欺凌事件与学生心理问题有着很大关系。这些具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往往会对其他同学造成伤害。但是,其心理成因和实施欺凌行为的过程却是一个复杂的心理互动状态,主要表现以下五方面,一是认知偏差,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二是情绪容易激动,遇事容易冲动而不计后果。三是个性扭曲,狭隘、自私、冷酷、残忍。四是心存侥幸。如果在某次欺凌行为发生后得不到及时的批评、惩戒、处罚,他们就会继续参与欺辱他人的活动。五是好奇模仿。一些中学生的江湖习气和“暴力崇拜”现象日趋明显。显然,面对这样复杂的成因,我们只有将这次专项治理结合学校的心理教育加以“细”化,分清情况、对症下药,方可切实根除。
再者,“校园欺凌”是只关注功利教育而忽视规则教育以及法纪缺失的恶果。事实上,一些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很多欺凌者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本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偏偏“校园欺凌”于我国法律却是个盲区,导致许多校园欺凌事件,最后通常都会被视为“恶作剧”而淡化处理。然而,同样是校园欺凌事件,2015年三名中国留美学生却因为殴打同学,被以酷刑虐待重罪诉上法庭,在达成认罪协议后,还被分别判刑,结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显然,这一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必须要将这次专项治理和单独立法、以及规则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用刚性的规定和严格的执行,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长”态机制,才能“正本清源”,让未成年学生产生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归根结底,要想消除“校园欺凌”这一毒瘤,仅仅依靠这一次的“校园专项治理”,是远远不够的。相关部门和学校只有在抓好知识教育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将生命教育、心理教育、规则教育抓常、抓细、抓长,才能真正改良功利教育的土壤,还校园一片朗朗晴空。
文/吕海峰
来源:红网
作者:吕海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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