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由于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几乎在所有国家都是重罪,性侵女童更是罪加一等。而在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惨痛的人身伤害面前,1098元的金钱赔偿多少让“重罪”显得尴尬与窘迫。
女童遭遇性侵之后,多数人第一时间所想的大都是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等精神方面的援助,而忽略了至关重要的金钱赔付。实质上,金钱赔付是精神援助的一种重要补充,对于多数家庭来说,单靠自身力量不足以对孩子进行长期心理辅导,帮助孩子走出心理阴影,往往需要求助专门的心理医生,甚至搬家或借助一些药物来维持孩子心绪,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工程,需要一定数量的金钱来支撑。
依据实际情况来讲,在强奸犯罪中,对被害人的后续影响多是精神方面,实质性的财产损失相对来说并不起眼;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不支持精神赔偿要求,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且各地法院对赔偿标准执行并不一样。这致使金钱赔付往往很难满足被害人的预期。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刑罚,多会私下协商以减少量刑。而对于一些被害人家庭来说,往往面临着严惩犯罪嫌疑人与私下协商、获取较大金钱赔付的矛盾选择。此种态势下,多数被害人家庭迫于经济压力而选择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
例如2013年轰动一时的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玉驰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必须做出选择:接受这笔与他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的赔偿,但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绝接受,将自己承担孩子今后的心理治疗费、搬家费等,因为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依然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受害者的家长最终选择了前者,抉择的背后是精神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实,折射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界定和鉴定面临的困境:难以考量的因果关系、难以量化的损害后果以及缺乏精准的定级标准。
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心酸,但是事实也即如此。精神损失赔偿目前立法上尚无明确支持,《侵权法》虽然明确规定,遭受人身损害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依据去年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如实说,针对性侵犯罪,这样的最低赔付金额实在太低了。
韩国有部讲述性侵女童的电影《素媛》,里面的小女孩遭遇性侵后在家人的帮助下,在荆棘密布中重新升起对生活的热爱。但客观地说,这样的心理困境走出之路真的需要一定的金钱基础。有必要对性侵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再度考量,莫让被害人家庭在金钱与犯罪嫌疑人量刑面前苦苦煎熬,这本不应是归属于他们的选择题。
文/温琼
来源:红网
作者:温琼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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