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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售假仅有七日无理由退货还不够

来源:红网 作者:杨忠信 编辑:夏熊飞 2016-09-29 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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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9月28日《光明日报》)

  网购退货难,难于上青天。人们在乐享网络购物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无时不刻在饱受网购退货之苦的煎熬。很多时候,消费者电话打了若干通、好话说尽一箩筐,最后换来的仍是网络卖家那句话“换货可以,退货没门”。如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网民对网购退货重新燃起了希望。

  什么时候消费者才会选择退货?肯定是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感觉非常失望,而且他们认为即便是通过调换货的方式进行补救恐怕仍难使其满意。通常情况下,不满意的原因不是指向价格,而是清一色地指向产品质量,收到的实物与网上的展示对比不难得出过度包装和虚假宣传的结论。说的再直白一些,乍看宣传以为是质优价廉的优质精品,不曾想到手上却是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产品。

  “七日无条件退货”对打击网络售假有效果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 “七日无条件退货”的局限性。在打击网络售假的链条上,它只是解决了“退货无门”的第一个难题,至于如何让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保障以及让制假售假者心有忌惮这两个难题,它似乎并无办法。要想彻底打击并预防网络售假,还必须再出“狠招”。

  其一,在退货费用上做做文章。“七日无条件退货”征求意见稿中对退货运费的承担做了如下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上述规定貌似合理,其实一推敲便发现它有失公允,因为好处被经营者一方占尽,消费者只有吃亏的份儿。对消费者而言,退货的成本就是自己承担货物往返的运费,价格高的商品还说得过去,假使一二十元的商品退货之后的货款还抵不上自己支付的运费。而对经营者来讲就大不同,消费者退货的运费不用自己操心,而且自己集中发货统一结算的优惠价要远低于正常发货的价格,在给消费者退款扣运费这个环节自己仍有盈余可算。仅是“七日无条件退货”的规定,非但动不到制假售假者的“筋骨”,就连伤及他们的“皮肉”都难。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讲,消费者已经为退货的返货运费埋单,经营者在退还货款时就应全额退款,而无须再去讨论免费活动扣除发(送)货运费。

  其二,应在退货监督上做做文章。监督退货,不能仅仅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的反馈渠道也不能仅限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相信对于各大网络平台而言,增加一个固定的退货统计栏目在技术支持上并非难题,作为固定的一个栏目退货统计与其商品展示页面共存。虽然,消费者的退货理由不在统计之列,但是如果一个网店退货频繁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的,它能为潜在的消费者、网络平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敲响警钟,当然因同行竞争引发的恶意购买及退货也需要监管的“火眼金睛”来仔细辨识。

  “七日无条件退货”不仅为网购退货打开了封闭已久的大门,而且重书了两扇门上的大字,一扇上面是商业道德,一扇上面是公序良俗。相信辅以必要的手段,诚信和谐、轻松从容的网购之路会渐走渐宽。

  文/杨忠信

来源:红网

作者:杨忠信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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