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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明星有自曝家丑的权利

来源:红网 作者:罗娟 编辑:夏熊飞 实习编辑 林旻煜 2016-10-23 00:19:0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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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新华社发表了题为《炒作影视明星家丑的“盈利模式”,令人不齿》的文章,直斥王宝强离婚案件之所以引发广大关注,是当事人故意炒作。该文一经发布,包括《检察日报》在内的媒体和其他网络自媒体纷纷对此发表看法,此次的矛头没有对准离婚案,而是直指文章作者。

  从文章来看,作者提出了“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的犀利观点,而这一观点也恰恰成为公众“炮轰”的焦点。其中《检察日报》发文《自爆“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以驳斥作者,文中就涉及“言论自由”这一观点,这也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

  “言论自由”,这一被人们所珍视的基本人权,一直以来都饱受关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指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由此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是全社会所公认的公民权利。在王宝强离婚案中,王宝强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即使通过媒体公布自己的“家丑”,也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此外,王宝强本人发布的内容,不是随意杜撰的虚假消息,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以并没有逾越言论自由的边界,因而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炒作影视明星家丑的“盈利模式”,令人不齿》一文实质是在道德层面上予以批评指责,并在道德指责的同时,将明星和普通人加以区别,这一点就明显触碰了公众的神经。如果一个人依法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却要因“影视明星”的特殊身份而被道德绑架,这本身就是对言论自由的伤害。

  影视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本质还是中国公民,因此,有言论自由权。只要其没有违反法律,破坏道德,就不应该揣度其意图并恶言相向。如果仅仅因为明星公布了自己的“家丑”,就被冠以“违背道德、借机炒作”的污名,这未免也太上纲上线了吧?

  纵观我国的娱乐界,明星的婚丧嫁娶已经不再是个人隐私,即使有些明星想要低调内敛,不向公众袒露自己的私人生活,部分媒体也会见缝插针,加以“曝光”。所以王宝强离婚,即使自己不公布,想必外界久而久之也会知道。这是中国娱乐界的普遍现象。社会病态的窥私欲将王宝强离婚事件推上了舆论的高峰。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没有证据说明王宝强是否运用了公关手段博取大众关注,是否借机营销了执导的电影,是否有一种商业目的在其中。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正当公关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要不损害公众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批判和鞭笞。

  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被无限放大,但也正在经受着某些“议程设置”的支配。当我们跨越法律回到道德层面上批判某些事物时,需要警惕的是,我们是否也是“吃瓜群众”中的一个?正如网络暴力来自于人们无来由地“口诛笔伐”,在没有弄清具体情况时,在网络中跟风评论、人肉搜索、刻意杜撰、随意谩骂,才是真正违背道德,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

  所以,言论自由不能有身份的区别对待,只有内容和动机的正当与否。我们要做的不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去约束明星说话,而是以审慎的态度保持对言论的客观对待,让积极的宣传引导大众,让消极的炒作止于公众的“高谈阔论”中。

  文/罗娟(山东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罗娟

编辑:夏熊飞 实习编辑 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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