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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贷款培训”诈骗伎俩的画皮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2017-04-08 0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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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少职场新人落入岗前贷款实训的陷阱。数名95后反映:他们到某科技公司应聘UI设计师一职,糊里糊涂背上2万余元贷款,到头来无一名实习生转正入职,曾以为唾手可得的6000-8000元月薪成为泡影。而记者暗访发现,披着科技公司外衣的计算机培训机构,在北京市竟已十分普遍。(4月6日 央广网)

  这些批着科技公司外衣的计算机培训机构所忽悠的对象,虽然教育背景各异,学汽修的、学厨师的、学财务的,高中的、中专的、大专的,什么人都有,但又有着基本共性:大多是外地人,来自农村,学历不高,年龄在18岁到25岁之间,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都十分匮乏,几乎白纸一张,好骗。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零基础UI设计师招聘,入职先贷两万元”,本就是件十分不靠谱的事,因违法,不难揭穿。该法第9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又更遑论要求求职者岗前贷款实训?

  6000-8000元月薪,不过是这些伪科技公司给求职者画的一张大饼,无从兑现;冬雪等求职者经过近四个月实训后,也并无一人获得转正,他们只是被蛊惑着以贷款方式上了一回价格不菲的培训班。在面试之初,对方即“循循善诱”:冬雪需缴付一笔费用作为培训补偿,以免后期跳槽,令公司蒙受损失;而在对方指引下,冬雪通过教育贷款平台贷款22800元……

  这不就是诈骗吗?所谓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这些求职者而言,伪科技公司已涉嫌《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而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这些伪科技公司的骗局之所以能得逞,当然也离不了贷款平台或被动或主动的“配合”。有教育贷业内人士介绍:培训贷是小额消费贷的一种,多家贷款平台都在切蛋糕,扮演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中间角色,促成资源对接,从中收取服务费,“但我们没办法每天盯着”,虽有较严格的准入机制,仍难防止部分机构不诚实宣传;而也有曾代理多起培训贷纠纷的牛彩红律师称:有个别贷款平台与培训机构联合,以达到放贷收取高息目的,培训机构则从中获得一定比例提成,亦即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勾连。就此而言,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也是受害者。这些伪科技公司或也涉嫌《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说好的转正后6000-8000元月薪成泡影,“带薪实习”变“贷款培训”,一番岗前贷款实训下来,求职者除了虚耗光阴,还连本带利背负近3万元银行债务,权益受损如何维护?公安机关还宜闻警而出,积极介入,立案侦查,彻底揭开这些伪科技公司以培训、经营活动为伪饰的画皮,打出其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扰乱金融、经济秩序的原形。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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