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法院现“阴阳”判决书。
河南虞城人民法院去年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网上公布的判决书和实际纸质留档判决书存在出入,两者审理查明金额相差48万元。6月12日中国青年网披露此事。6月12日晚,虞城法院研究室一陈姓主任联系中国青年网,表示这个问题就像改错别字一样改掉就行。(6月13日中国青年网)
就此案来说确有可能是出错,毕竟没影响审判结果。但城市套路深,凡事无绝对,谁知道这样的“出错”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功效”?
如果说虞城法院的嫌疑不算太大,那么生活的一些事却很可能真的存在猫腻。比如在超市买东西,标价是10块钱,买单时成了20块,找工作人员讨说法,原来是标价牌摆错了,或者是买单时打错;再如到医院住院,面对长长帐单,偶尔心血来潮一个一个地加看看,发现多算了几十几百,找工作人员,哦,原来又是打错了。
类似的“出错”基本是解释一下,态度好的加个“对不起”,然后就不了了之。 于是乎,被发现了就给个“对不起”,甚至连“对不起”都没有,把该还的钱还给你;没被发现的呢,那真金白银就不知进谁的腰包了。
这年头,“出错”的似乎多了起来。小到上面说的超市和医院,大到本新闻中的法院,再大一点到城乡建设。一些官员动不动上项目,哗啦啦一片搞得不亦乐乎。被发现不合适了,最多一句“决策失误”,然后就万事大吉,至于在这个“失误”中多少财富付之东流,多少人趁势发财,绝大多数难以追究。
改革开放刚开始是“摸石头过河”,而且那时的风气还算不错,所以当时有“允许犯错误”一说,这一说法也为当初的开拓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但近20年来有些地方的风气出现消极的一面,而且很多工作已成功走过“摸石头过河”阶段。现在当然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出错”。但毕竟需要摸索的相对少了,常规的工作多了起来,而一部分人心也不再单纯,这时对“出错”不应再笼统地宽容,而应该区别对待。
对确实还需摸索的开创性试验,可适当宽容一些;但对一些常规工作,尤其是和利益相挂钩的,一则出错者应负一定比例的责任,为自己的疏忽买单,二则监督部门要有一定的警觉,防止出现腐败或其他利益问题。
只有如此,才能防止某些人以“出错”为挡箭牌,暗地里大捞好处。
文/庄华毅
来源:红网
作者:庄华毅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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