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媒体记者从浙江杭州市交警部门获悉,该市萧山区警方日前处理了1起电瓶车与车辆相撞致骑车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认定受伤的电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该驾驶员不仅要自负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10月13日澎湃新闻网)
交通事故常见,但这样的裁定结果并不常见。
出于对弱者的偏护与同情,我国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就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责任在谁,机动车都应适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公平与否,大家见仁见智,也无需深究。但现实中因为这条规定被误读所“纵容”出的一些违章违法现象,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报道中非机动车驾驶员骑车打电话、闯红灯的行为,相较于现实所见,只能算冰山一角。乱穿马路、逆行、侵占机动车道、多辆非机动车并排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等等,太多问题层出不穷。尽管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归咎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化、个人素质较差、社会风气影响等原因,但笔者认为其根源应该还在于驾驶员受到诸多现实交通事故裁定的暗示,对规定产生了误读,认为“我是弱势群体,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要担主责”,而正是这种心态上自认为的“个人优势”,才导致了驾驶员的行为失德。
萧山交警对这起事故的判定,恰恰是对这种心态的“致命一击”,可以让更多非机动车驾驶员清醒认识到,原来“弱势群体”并非万能保护伞,在法律条款下,公平正义始终才是第一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就一定会受到相应处罚。这样的判罚裁定我们必须点赞。
事实上,“机动车无责也担责”更多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绝非一种必然,毕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较量”中,无论从哪方面讲,机动车始终是占据上风的一方。但如果被错误解读而不制止,反倒容易助长非机动车无所顾忌的“歪风”。
或许,是时候也让非机动车驾驶员尝尝“担全责”的滋味了,我们同情伤者、也同情弱者,但绝不会同情违法之人。我们并不期待有下一例非机动车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但这种“该负全责就必须全负责”的鲜明导向必须树立起来,唯有如此,交通文明方能蔚然成风。
文/陆仁忠
来源:红网
作者:陆仁忠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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