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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减刑”也需平常心看待

来源:红网 作者:阿古俄子 编辑:夏熊飞 2017-12-09 0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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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6日,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减刑一案在蜀山监狱公开审理,毋保良从无期徒刑拟减为有期徒刑22年。 (12月7日 中国青年网)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纵深推进,落马入狱的官员越来越多,“贪官减刑”的消息也随之增加,还成为了社会关注高,容易吸引公众眼球的敏感话题。并且,伴随“贪官减刑”消息的多是质疑和批评的声音。其实,减刑和假释等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常规措施,除非判决时限制减刑,否则,对“贪官们”的减刑不需高看一眼特殊照顾,客观看待即可。

  通常“贪官减刑”消息一出,对“贪官减刑”表示质疑,认为不该轻易对贪官减刑,减刑是对腐败行为放纵的观点就会井喷式增长,甚至有人认为,“贪官减刑”是官官相护的表现。其实,不偏不倚地评价这种观点,能发现这只是一种情绪化和“莫须有”的臆测,缺乏实实在在的事实根据,也没有公正客观的态度。支持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体现了嫉恶如仇的立场,然而,却少了点理性和客观。

  既然减刑适用于所有未被处以限制减刑的服刑人员,那么,曾经做过“官”的这些人员自然也该适用“减刑”规定。对“贪官减刑”的消息,只要其减刑的依据恰当、理由充分,便应支持。不该因为这部分人曾经当过“官”,就反对对其适用“减刑”,这种“对人不对事”的做法,于情于理均不该获得认同。

  事实上,“减刑”作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对于因为犯罪而被处罚的服刑人员,这是努力向上、积极改造的动力,对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以舆论裹挟法律,限制没有被法院判决限制减刑的服刑人员“减刑”,对贪腐官员的刑罚适用人为设置双重标准,将其打入万劫不复之深渊,除了获得一点无实际意义的微弱慰藉外,于社会进步发展、依法治国等并无意义。

  当然,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限制“贪官减刑”的呼声其实也是一种警告,以身试法的结局只会是千夫所指、人人喊打,应从限制和反对“贪官减刑”的声音里,读懂言外之意,树立正确价值取向,远离违纪违法。对公众而言,“贪官”既然已经伏法入狱,只要其认真悔改、表现优秀,符合减刑条件,也应该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文/阿古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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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古俄子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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