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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额有差异,执法刚性不能有差异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王俞 2017-12-15 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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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开征。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已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税额,各地选择的税额标准有一定差异。(12月14日《法制日报》)

  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目前,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按最低限额征收;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等省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最低税额;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适用税额。既然环保税法规定地方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在法定幅度确定具体税额,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税额,从而带来地区税额差异纯属正常无可置喙。

  环保税法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中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环境保护单行税收法律。环保税立法目的不言而喻,不仅旨在构建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绿色税制”体系,而且剑指强化税收调控作用,藉以形成刚性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然而,能否如愿以偿实现这些立法目的,还取决于各地税收执法刚性;税收执法刚性到位程度,直接决定立法目的实现程度。

  据我观察,对环保税开征,时下少数地方仍存认知偏差,表现起码有四:一是“地方财力影响不大论”。费改税后,环保税将全部作为地方级收入,并由地税部门征收,中央不再参与分成,但环保税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仍然几可忽略不计。以长三角某地级市为例,按照2016年数据测算,该市环保税总量约为1亿元,占全市企业纳税总额比重仅约为0.4%。换言之,在可预见的期限内,环保税对地方财力影响微乎其微。二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论”。少数地方个别官员仍然认为,若环保税征收太严苛,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挫伤部分地方企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进而甚至影响地方GDP排名。三是“先松后严逐步规范论”。个别地方官员习惯性认为,环保税法刚刚出台施行,应当设立费改税过渡期,允许稳妥推进,让各方面逐步适应、先松后严、慢慢规范。四是“投入产出不对等论”。少数地方征收机关积极性不高,有人甚至仍然认为,环保税开征投入的征收成本过大,不仅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甚至还有可能付出“与地方政府不和谐”的执法环境成本,而实现的收入却微乎其微,投入与产出似乎严重不对等。以上“四论”贻害显见,不可小觑,任其滋生蔓延,不仅有可能动摇环保税开征业已形成的既有广泛共识;甚至还有可能直接掣肘环保税开征的执法刚性,进而影响环保税开征的实际杠杆效用。

  各地环保税税额可以有差异,但环保税执法刚性不能有差异。当前,各地环保税开征已然“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大抵悉已箭在弦上蓄势待发,但既往新税开征经验昭示我们,仍需警觉和防止认知偏差稀释税收执法刚性。

  文/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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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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