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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准废弃”车位给公众添堵

来源:红网 作者:汪东旭 编辑:王俞 2018-03-29 2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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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和友人驾车去外地。中午就餐,在一处停车框较模糊的位置,朋友把车停下。我讲,这个位置会不会不允许停。朋友四处看了看,没发现有明显禁止停放的标志。正在犹豫的时候,发现不远处停放了一辆警车。朋友说,既然警车都可以,我们停这里也没问题。然而,饭后回来,却发现车窗处赫然贴着一张罚单。打电话给交警部门,对方的回复是,那是一个废弃的车位,之所以停车框很模糊,就是他们抹掉的,只不过抹得还不够彻底。

  一个“准废弃”的车位,缘何就成了处罚依据?真如对方所言,抹掉了停车框,然而残存的痕迹,如何让人们辨别这是使用时间过长的磨损还是交警部门所为?假如是交警部门出于取缔违规停车位的目的所为,为何周遭没有禁停标志?是不是应该充分告知?而为何在交警口中的废弃车位上,赫然停放着他们的公务用车?执法者带头违法却将效仿的群众纳入执法对象,这是不是一种双标执法?

  好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投诉与理论,这张罚单最终被撤销。但这件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显然并没有因为罚单撤销而停止。透过这件事,可以发现如下几个问题:一则,交通执法的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有效履行告知义务还未严格认真履行。诚然,如果违章,接受处罚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必然路径,但这样的违章,也有必要将主观故意和无意区分开来。这一点,四川省眉山市就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主城区部分路段、部分违停电话通知车主,1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以处罚。这显然是一种换位思考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问题之二,为何一开始信誓旦旦开了罚单,最后却因为警车也停在了“准废弃”车位之上,不得不撤销了罚单?这是不是意味着,开罚单的依据经不起推敲?而撤销罚单的理由只是理屈词穷,不想让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曝光被处罚?一处模糊的“准废弃”车位,就成了乱作为、随意处罚的理由?这不得不说是权力的任性和滥用。这充分说明,一些基层执法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性执法、任性性执法的情况。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一处“准废弃”车位,成了折射基层执法情况的一面镜子。基层执法严格按照法治化轨道运行,人民就能从点滴小事中获得更多的幸福感与获得感,反之,人民的利益就会遭到侵害、生活的满意度就可能打折扣。因此,有关部门不妨引以为鉴,严格依法办事,别让“准废弃”车位再给老百姓添堵了。

  文/汪东旭

来源:红网

作者:汪东旭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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