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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春蜂王浆状告媒体”给了我们哪些反思?

来源:红网 作者:宾语 编辑:张兴诚 2018-06-02 21:18:3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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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一则中国经济网拒绝就一份法院判决书给予道歉的新闻,传遍各大网站。

  “新闻中的具体抽检时间有误,向当事人表示歉意。但判决书认为新闻中相关描述‘均含有贬义,侵犯了原告公司人格权利,导致其名誉受损’,中国经济网认为,此内容均来自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警示函,作为新闻单位,无权就此道歉。”中国经济网直面回应。(5月31日中国日报网)

  整个事件的缘由就是,2017年12月12日,中国经济网刊发新闻《武汉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文中报道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环境或产品问题,在2017年一年内先后3次被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再后来就是武汉市黄陂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中国经济网删除报道,并向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道歉。

  在中国经济网根据法院判决向葆春蜂王浆公司发道歉声明之前,很多人并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随着道歉声明的发表和全国众多媒体的转发,大家终于知道了这家公司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经营的产品确实被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和行政处罚过。

  然而,中国经济网记者根据三级管理部门通报、公告内容编发的新闻,被葆春蜂王浆公司以“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中伤,严重影响原告的企业形象的声誉”为由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权利,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判决中国经济网在首页上向葆春蜂王浆登载道歉声明,删除《武汉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文章。

  作为舆论监督的媒体输了,被媒体报道的问题企业赢了。中国经济网在道歉声明中坦陈:此案是我们首次遇到因为引用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告、通报内容,被判定对公告、通报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在整个新闻界亦少先例。

  被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报过的问题企业赢了,许多新闻媒体蒙了:葆春蜂王浆2017年一年内3次被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通报都在那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也都是客观事实,葆春蜂王浆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怎么媒体将这一客观事实告诉给社会公众,就构成侵权了呢?

  于是,有媒体人开始质疑,媒体引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公告、通报对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引用针对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委监委通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警方通报,是否也对通报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如果按照这个判例,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是不是就该因“侵权”被法院判决停办了?

  媒体的报道对不对,我们暂且不要去设前提。中国经济网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飞行检查警示消息,并不是针对葆春蜂王浆,而是社会监督,本身是善意的,但善意的监督必须用合理、合规、合法的方式进行监督,不能大而化之的去评价。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记者在报道时误将湖北省食药监局和武汉市食药监局抽检结果的报道时间“6月和8月”当成了抽检时间,实际抽检时间应该早于这个日期,这显然属于记者工作不严谨所致,这一点中国经济网在答辩和道歉声明中并不否认。

  也许在一些媒体人看来,我只不过是把时间搞错了,事实本身没有错误,错了纠正过来便是了。但法律上也许不这么认为。就好比交警处理行人违章,你闯红灯了,该处罚处罚。处理对不对?对。但是,你要按规矩处罚,按程序处罚,按标准处罚。任何一个地方出了纰漏,人家都可以告你“警察错了!”

  回到这个案子上,我们假定法院没有地域保护,没有倾向性,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如果存在瑕疵,法院就会评价你的瑕疵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而不是你的报道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因为,你把时间搞错了,可能会影响到别人。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存在问题、检验结论不合格是有问题,但是现在法院评价你报道里的时间有瑕疵,这就叫“一码归一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的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是权威消息源,是根据自己的飞行检查所得出的权威结论。权威消息源在传播法中是一个法定的抗辩事由,根据权威消息源所发的消息即便是有侵权行为,即便与事实是有出入的,转载者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在权威消息源上增加了东西,而且你增加的东西也存在问题,跟事实不符,出了问题是要承担责任的。朱巍认为,大众传播,就要有基本的媒体素养,改动了权威消息源,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没有办法的事。但是这个判决有瑕疵也是真的。

  通过这起案子,媒体也有值得汲取教训的地方,就是新闻报道应该遵守客观性原则。在今后报道的过程中不但要事实准确,数据准确,时间上也要做到准确无误,将更准确的信息告知公众,来维护公众的权益,共同维护社会整个的秩序。

  同样,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如果存在问题,应该虚心接受监督,因为这个监督的信息来自于官方,来自于政府,来自于主管部门,你不能抓住记者报道中存在的瑕疵,而试图掩盖你原来存在的相关问题,桥归桥,路归路,这是两码子事。不能说由于媒体报道中出现了时间上的瑕疵,就想对你存在的问题进行抵赖。你的产品不合格,你的生产环境有问题,你被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广而告之”,从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不是媒体给你造成的,是你自己不能对自己严格要求,无法达到国家所规范的标准,脚下的茧子是你自己走出来的。

  与中国经济网有瑕疵的报道相匹配的是,武汉市黄陂区法院用有瑕疵的方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书记员应当将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明确了审判员与书记员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里所指的独任制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时,应当由书记员担任记录。但这个判定媒体侵权的判决书,审判员与书记员都是同一个人。

  有瑕疵的“独任审判”,判定媒体有瑕疵的报道构成侵权,判决让中国经济网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背锅,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飞行检查警示函里含有贬意、严重侵犯原告公司人格权利的内容进行道歉。这让中国经济网情何以堪:作为新闻单位,我们无权就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检查警示函内容向被检查人道歉,敬请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谅解。

  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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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语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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