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通报说明,证实27日在一起交通纠纷中被砍身亡的男子刘海龙曾因举报贩毒获得该市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此则消息,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8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也许,在不少人眼中,“见义勇为”证书应颁发给“品行端正”的良好市民,这位蹲过监狱、犯过案子的“宝马男”不该获此殊荣。可俗话说:“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见义勇为奖不会因“宝马男”的为人而贬值,“宝马男”也不会因为曾“见义勇为”而“升值”,见义勇为依旧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的是“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换言之,见义勇为奖表彰的是某一个人的某个具体行为,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一贯人品。所以,即便是穷凶极恶的人,做了好事、符合奖励条件,也是可以奖励的。有关部门的授奖没毛病。
用最大的善意看,一个人纵使犯下弥天大错,也并不是无可挽回的。毒品之害,人尽唾弃,举报贩毒也不是“小善”。何况任何善行都值得鼓励,其执行者不应区分大众舆论评价中的“善人”或“恶人”。若能通过对善行的鼓励,让一个人心生良善,让一个品行有瑕疵的人,在关键时刻帮助他人,支出一点精神及物质上的奖励又有何妨?只是“宝马男”没有抓住这个改正向善的机会而已。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国《民法总则》设置见义勇为相关条款,也是为了以良法推动善治。我们支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实施奖励的决定,也是对法律的尊重。若是因为少数“特例”,而对法律的颁布抱有怀疑,那大众遵守法律法规有何用?一些网友对“宝马男”的负面看法是可以理解的,若是表彰见义勇为的现行法规的确存在不足,再进一步修改法律便是。可任何对个人的评价,应建立在支持法律的基础之上。
世上没有绝对的坏人,也没有绝对的好人。对一个人的功过,保持客观评价,也是为了发扬最大的善意。若在舆论上置之死地,有心改过的人,恐怕也没有太多的改过向善的空间了。我们对“路怒症”的批判还是要有的,只是需要区别对待。哪怕不能刻意表扬,也无需太多恶意。“宝马男”已经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相应的负面评价也没必要太多。
文/严奇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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