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网上流传出一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8月27日晚上9点36分左右,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着电动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电动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灰衣男子冲向了骑车人。监控视频中,记者隐隐约约可以看见灰衣男子双臂都有纹身。(8月29日《扬子晚报》)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人称“昆山龙哥”的“宝马文身男”,在本来就有错的前提下,提刀追砍骑电动车的男子,结果反被砍杀致死。这俨然应了这句“自作孽,不可活”,用网络流行语来说就是“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在这起案件中,引起最大争议问题就是,骑车男反砍“昆山龙哥”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不管是按照常理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说,在笔者看来,骑车男反杀“昆山龙哥”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防卫过当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这也是大多数普通人的立场。否则,将严重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骑车男反杀“昆山龙哥”显然符合这条规定。道理很简单,不能说“昆山龙哥”弄丢了手中的凶器,就等于他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终止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只是骑车男抢先一步抢到了本属于“昆山龙哥”手中的凶器,是间接夺过了“昆山龙哥”手中的凶器。而且,“昆山龙哥”的车内极有可能还有其他凶器。
再者,回到案发现场,如果不是“昆山龙哥”在提刀追砍过程中不慎弄丢了手中的凶器,或者是“昆山龙哥”抢到了凶器,那么骑车男只能任由“昆山龙哥”继续施暴,电动车被毁、自己受重伤乃至死亡的概率恐怕不会太低。更何况“昆山龙哥”这边是多人,而骑车男只有一个人。在这种随时丢命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的正常思维都是要想方设法的保命,而不是想着要保住对方的命。所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骑车男将施暴的“昆山龙哥”砍杀而死,是正常的自我保护手段,也是保命的手段。
事实上骑车男“反杀”“昆山龙哥”引起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争议,跟之前的“山东于欢案”一样,警示和提醒不能把正当防卫设置成一项技术活,不能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必须设置成现场的自然而然的本能反应,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如果正当防卫是一项技术活,那么意味着受害人面对他人的施暴之时,首先需要认真思考的不是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要考虑自我保护手段会不会伤害到施暴者,会不会造成施暴者伤亡。这实质上间接等于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消失,只剩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要么就是撒腿逃跑,跑不掉的情况下“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由犯罪分子进行施暴,这显然相当的荒唐,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和常理。
文/何勇
来源:红网
作者:何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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