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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冰释前嫌”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2018-09-24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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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近日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而让“冰释前嫌”一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该案件在法律层面的细节,特别是针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况,检察机关还未更多披露。记者注意到,该微博文章已经被删除,但官方仍未对事件作出正式回应。(9月24日《京江晚报》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小花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性病急需治疗。检察官要“最大限度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在检察机关看来,这样的“冰释前嫌”是办案人性化,既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又解决了“被侵害者”的经济负担,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然而,这样的好事情,确实不是什么“好事情”而是“坏事情”。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确实都是“有收获”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花钱消灾减轻了处罚,“被侵害者”也在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可是,对于法律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给人们留下了“用钱能解决的事都算不上事”的无力感。说白了,“冰释前嫌”就是“花钱买原谅”,而“花钱买原谅”最根本的属性是“用钱践踏法律尊严”。

  “冰释前嫌”上热搜,值得司法部门冷静思考:刑事案件,该不该存在“花钱买原谅”?即便“花钱买原谅”在民间能够得到认可,也不应该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同。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两者并不矛盾。不能因为承担了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就减轻刑事责任处罚。也不能因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实司法中“花钱买原谅”成为一种现象。司法部门会在司法中考量“民事赔偿程度”,从而考量“刑事责任减轻”。甚至明确表示,“民事责任履行到位就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有的时候受害方还会撤诉。“花钱买原谅”,买来的不是真正的原谅,只是一种受害方的无奈、无力。在刑事案件判决里,会有民事赔偿部分。往往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的一方,因为自己被处罚了,而拒不履行民事赔偿判决,让民事赔偿判决成为了摆设。这才是司法部门该思考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承担怎样的责任,而民事赔偿部分,也应该由执行局强制执行。

  “冰释前嫌”不能只是民间热议。“花钱买原谅”应该在刑事案件里禁止使用。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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