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村民在省重点工程项目奠基仪式上闹事,山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史某安排开发区招商局局长、城管办主任、行政科副科长、规划测绘科副科长等人分头买汽油、点火,烧毁价值近百万元的装载机及挖掘机。日前,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9月25日澎湃新闻)
杀人放火乃违法乱纪之事,这是一个小朋友都懂的道理,可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姑且不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竟然带头做起这违反乱纪之事,命人放火烧毁价值近百万元的装载机及挖掘机,而目的只有一个:为防止村民袭某、张某二人在奠基仪式举行过程中滋事。
乍一看,史某的解释好像还说得过去,甚至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呕心沥血,毕竟一切都是“工作需要”,毕竟是害怕奠基仪式上出点儿差错,正如史某自己所说“初衷是把工作干好”。可细细琢磨,当真如此?为了干好工作,就可以把党纪国法抛诸脑后?为了干好工作,就可以把群众的切身利益丢置一旁?为了干好工作,杀人放火是不是都可以一笔勾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群众有怨气,党员干部不思解决方法,不思如何化解矛盾,却想出这么一个“馊主意”,还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完美无缺,奠基仪式也圆满结束,自己功不可没。可到头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结局却是一手葬送了自己的前途,甚至还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毋庸置疑,史某的所作所为完全就是目无法纪、漠视规则的表现,更是权力人性、自以为是的表现。然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严惩也再次说明,党纪国法就是一条“铁律”,任何违法行为绝不会“因公”就变得“合法化”,任何“事出有因”都不会成为“法外施恩”“网开一面”的理由,“把工作干好”绝不是逃避处罚的借口。
总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纪问责更没有例外,任何“事出有因”“工作需要”不过都是目无法纪、漠视规则的借口,党员干部只有做到谨小慎微,从“小事”着眼,以“小节”正身,严以律己,才能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才能站得稳、行得远。
文/任禾仁
来源:红网
作者:任禾仁
编辑: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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