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8时,华北地区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干部像往常一样拿起清扫工具,和同事们一起来到单位分包的卫生责任区,开始“洗城”。所谓“洗城”,是这个县为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而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上午上班之前,要先去责任区搞半个小时的卫生,然后才开始正式办公。(10月15日 新华社)
最新一期的半月谈杂志对运动式治理进行盘点,发现创城、创卫、治污、治霾……在基层的各项工作中,运动式治理并不鲜见。
一些地方为什么热衷于搞运动式治理?因为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造成轰轰烈烈的巨大声势,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并且能够取得几乎是立竿见影的效果。相比之下,另外的一些治理方式往往波澜不惊、行动迟缓、见效太慢。两相对比之下,难怪不少管理者特别青睐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
但是,对于任何治理方式来说,我们都不能只看到它的短期效应,而忽视了它自身存在的短板和弊病。运动式治理方式固然以“时间短、见效快”著称,但是它也明显缺乏必要的持久性。以上述所谓的“洗城”为例,看似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让整个城市仿佛焕然一新。然而,检查人员前脚走,这种“洗城”运动后脚就会立即停摆。过去存在的脏乱差问题,要不了几天又会卷土重来,人们面前还是那座灰灰土土的城市。
运动式治理过分强调“疗效”,往往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在必要的程序正义性、合理性方面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这样的治理看似能够摧枯拉朽,又有声势又有效果,可是短期的效果是用长期的隐患换来的。同时,几乎所有的运动式治理采取的都是人海战术。“中心工作”一来,每个单位都要抽调专门人员参与其中。影响这些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还在其次,关键是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地人力部署常常有违公共治理方面的伦理。
比方说,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进行司法裁判。但是,不少地方却要求他们派人参与拆迁等所谓“中心工作”。试想,拆迁对象如果报警,警察却是拆迁“中心工作”的参与者,如果拆迁对象起诉,法院人员又是拆迁“中心工作”的参与者,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将如何落实?所以,公安部、最高法曾多次发文,要求地方不得抽调公安干警、法院工作人员参与类似的“中心工作”。
公共治理必须依法依规,胡子眉毛一把抓的运动式治理应当尽量少一些,而长流水、不断线的长效机制应当尽量多一些。还是以前面的“洗城”运动为例,与其让机关干部打乱作息时间去突击“洗城”,不如在环境卫生方面切实加大投入,并调动起广大民众维护环境卫生的积极性。静水深流的常规治理,远比水花四溅的运动式治理更值得期待。
文/周东飞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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