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化名)是某国家级贫困县的一名基层公务员,从2015年到2017年的两年里,一直在城关镇党委办公室工作。这几年因深入实施脱贫攻坚,自己可没少加班,单位从来没给发过一分钱加班费。有记者调研发现,基层干部长期普遍存在无偿加班,加班费“不好提”,补休也补不了。(10月27日 新华网)
近年来,有关公务员加班以及由加班引出的加班费和补休的讨论屡见媒体报端,也成为基层公务员一个难以打开的心结。有人认为公务员加班纯属工作效率不高,多此一举。也有人认为,随着距离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的时限越来越近,基层公务员加班,甚至是“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一种工作常态。于是公务员加班应不应该发放加班费,成为广大基层公务员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当前,我们正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公务员加班有无加班费还应在法规中去寻找答案。
虽然,我国现行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这就是人们常提及的“1.5倍工资”“2倍工资”“3倍工资”。但是,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于是公务员作为特殊的劳动群体,是否满足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就成为了公务员加班是否应发加班费这一焦点中的焦点。
其实,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就明确指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由此看出,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而非劳动法。
在现实中,认为公务员加班应发放加班费的,多是参照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往往忽视了公务员队伍的“特殊性”,抛开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要求。事实上,前些年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解决公务员加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打擦边球”“走钢丝”的折中办法,年底统一回收加班补休条,再适当作价予以补偿。近年来,随着“三公”等财政经费支出管理得越来越严,这种折中办法已不复存在,于是有关公务员加班应不应该发放加班费又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在笔者看来,与其无休止地争论公务员加班应不应该发放加班费,还不如把关注点放在公务员应不应该加班上,不妨回过头来看,在这些加班里面有多少加班是刚需,有多少加班是无效,又有多少的加班是 “局长办公室的灯亮着,科长的灯就不敢关,科员也得干等着。”早在2016年人民日报就曾发文质问过度加班:连夜忙真能出活吗?只争朝夕就要牺牲休息日?事实上,这些无效加班归根结底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推波助澜。
公务员首先作为劳动者,其休息权自当得到尊重,确保公务员的正常休息本身也是对公务员的关心和爱护。因此,不仅需要管理者纠正“官本位”的错误观念,增强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在推进工作上,在工作规划上下一番绣花功夫做好统筹安排,增强工作预见性,在不断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消除上班时间无所事事,加班加点挑灯夜战的怪现象。而对那些刚需的加班,应严格依法落实补休,及时化解公务员心中的心结。无休止的无效加班,既让上级误判,又让群众误解,还让公务员不待见,这确实应引起管理者的重视。
文/邓尤福
来源:红网
作者:邓尤福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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