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5日,陕西西安莲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逼迫残疾人进行乞讨的案件。莲湖区检察院指控,马某和张某指示杨某寻找聋哑残疾人进行乞讨为其牟利,先后三次将9名被害人骗至陕西西安,在钟鼓楼广场进行乞讨,其中两名被害人成了从犯。让人想不到的是,3名组织人也同为聋哑残疾人。目前,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2月6日《新京报》)
每每想到聋哑人这一群体,我们都会心生怜悯同情。在一个无法通过听觉获取外界信息,也无法通过语言表达自己的世界里,聋哑人所承受的苦难是我们常人无法想象的。但尽管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从一而终、适用于全体社会公民的。201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中,这三名组织人员显然已经进行了组织残疾人进行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的组织者本人也是聋哑人,但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违反法律的特权。
然而,对于残疾人违法犯罪现象,国家机关进行及时、公正的法律审判以外,相关部门还应重视对聋哑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性关怀。以聋哑人为代表的这样一部分社会特殊群体,很多情况下会因其特殊性或弱势地位而逐渐自发地形成一个与社会主流人群日渐脱离的边缘化群体,在这个“小团体中”,群体成员很容易迫于群体压力的影响而走向错误的发展方向。本案的起诉书显示,第一次与熊某一起被骗的另外两名聋哑人也参与对其他乞讨人员的管理,被害人或不好好工作或未完成当日乞讨任务,杨某与已转为帮凶的两名聋哑人便会对其进行训斥,杨某还拿刀威胁要切被害人的手指。在这样的群体威胁下以及同为受害者的同伴不得不顺从犯罪行为的群体压力中,加之无法及时寻求有效援助帮助自己脱身,这几名不愿乞讨牟利的受害者除了隐忍顺从也别无他法,最终酿成了犯罪的结果。
一直以来,国家社会对残疾群体的关怀,更多地集中于物资经济上的支持援助,却忽视了对他们健康心理的培养和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弱者逼迫更弱者,被害人变成帮凶从犯,这种关系的形成和建立是极度罪恶和扭曲的。基于此,在一个不为人知的群体里形成了一个以暴力、威胁为制衡手段的权力链条,这种情况是十分可怕也是可悲的。俗语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怜之处尚可以克服改善,可莫让这“可恨之处”真的伴随着每一个可怜之人,否则他将真的成为那“最可怜之人”。
文/胡了然(山东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胡了然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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