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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州“性侵门”反转带来的启示

来源:红网 作者:周筱赟 编辑:田德政 2018-12-24 2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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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12月21日,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检察官迈克·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宣布,不对涉嫌性侵犯的京东创始人刘强东提起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持续3个月的调查之后,刘强东涉嫌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刘强东确定免于牢狱之灾,在法律上无罪。

  检察官弗里曼说:“经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性犯罪小组的彻底调查,以及四位对性侵犯案件拥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检察官的仔细审查,确定此案在举证方面仍存在严重问题,除了合理的怀疑,这些问题使任何的刑事指控都很难得到证实。”

  从法律专业主义角度,刘强东涉嫌强奸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奸发生。

  一起典型的“存疑有利于嫌疑人”案件

  强奸案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在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很难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仅凭女方指控强奸即可定罪,那么任何男性都没有了“免于恐惧的自由”,都可能被构陷入罪。

  因此,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既无法认定强迫也无法认定自愿,则推定是自愿。刘强东案就是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

  前述亨内平县检察官弗里曼在声明中称:“和很多其他性侵案件类似,嫌犯坚称性行为是双方同意的。当我们审查监控录像、短信、警方随身摄录视频和证人陈述时,很明显我们无法履行举证责任,因此我们无法提出指控。因为我们不想让这位年轻女士受到二次伤害,所以我们不会进行详细说明。”

  明州“性侵门”中,刘强东未被刑事起诉的关键,就是第一次报警时,警方到达现场,女方“因为害怕报复”,未向警方坚称其被强迫。直到当天下午受害女生在老师和律师的帮助下,第二次坚定信心并报警,导致刘强东被拘押。但检方综合整个事件脉络,认为无法排除其是自愿的合理怀疑。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聘请靠谱的律师尽早介入多么重要!第一次笔录非常重要!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由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涉及人身自由,其定罪证据的标准,远较民事案件更为严格。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通常只需要达到较高的盖然性(超过51%),而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结论惟一和排他的程度,即接近100%。

  理性看待“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

  法律上的“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会放纵恶人,但是可以保护更多的好人。

  1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尽管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前妻及其男友(辛普森甚至后来还出了一本详述如何杀妻的书《如果我干了》),但由于关键证据被排除,导致定罪证据不足,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

  在辛普森案中,对于警方最关键的证据血迹DNA检测,辩护律师最有力的质疑是,采集血样者之一是实习警察,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将辛普森血样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3个小时,自己去喝咖啡,其中1.55毫升血样去向不明。律师质疑消失的部分血样制造出了犯罪现场的辛普森血迹DNA。由于有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收集的血样并未严格按照办案程序直接送交鉴定部门,而是由警察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再送检,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怀疑,即存在DNA污染或伪造的可能性。而辩方当庭播放负责侦办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发表种族歧视言论的录音带,更是增大了这种合理怀疑。

  不要认为这种怀疑不可能存在。发生在1989年的美国纽约中央公园强奸案,五名黑人少年被重判,就是在看似证据确凿之下定罪,后来真凶出现,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对于80%可能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案件,因为20%的疑点就定为无罪,这是否是在纵容犯罪呢?

  这就涉及司法理念问题,究竟是宁愿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宁枉勿纵),还是宁愿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宁纵勿枉)?

  显然,美国司法选择了“宁纵勿枉”。这种选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一个坏人的危害更大。诚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从长远来看,保障普通人不被公权力滥用侵害的正义,大于牺牲个案正义的损失。即使个案可能有不正义之处,但相比强大的公权力滥用的危害,宁愿选择个案的不当。

  强奸案受害者如何做才能让坏人绳之以法

  在很多疑似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出于羞耻心,事发后立即洗澡,嫌疑人接触、撕扯过的衣物也被扔掉。这就导致能够证明发生犯罪行为的证据彻底灭失,指控犯罪就面临证据不足。

  强奸对于受害女生而言,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大的是心理的创伤,有人因此患上抑郁症,严重的从此精神分裂,人生全毁。所以,犯罪者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强奸案中,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远不如物证,尤其当受害人和嫌疑人说法不一时。刘强东案中的受害女生保留了沾有精液的床单,说明她还是有一定的证据意识的。但是,沾有精液的床单只能证明发生了性关系,而不能证明强迫。违背女性意志才是强奸的最本质特征。

  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第一时间表明拒绝的态度,不要试图假装亲密以稳住嫌疑人。或者基于羞耻心,被强奸后强作镇静离开现场。这么做反而会产生对认定强奸不利的视频或目击者。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在事发前后和嫌疑人有亲密举动或事发后一切如常,则强奸就变得非常可疑了。

  第二,宾馆房间、酒店包厢、独立办公室等尽管是相对封闭的区域,但是门口有工作人员(服务员、同事等),受害人在遭到性侵时大声呼救,逃离现场,让工作人员听到或看到,就能产生证人,证明性行为违背女性意志。

  第三,一定要在事发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洗澡、不要洗衣物,从中可以检出嫌疑人的DNA。如果嫌疑人未持凶器,受害人一定要反抗,如抓、掐、咬等,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通过对嫌疑人、受害人身体(包括指甲内的残留物)、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指纹、DNA、脚印、压痕、齿痕等的鉴定,可以还原是否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行为。

  第四,报案后,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就一定要陈述事实。不要因为害怕或羞耻而隐瞒事实,在以后的多次询问中,要和第一次陈述保持一致。否则,办案机关会认为受害人说谎,导致强奸不被认定。刘强东案之所以不予起诉,关键原因即在于此。

  第五,如果受害人内心确信性行为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就不要接受嫌疑人一方的任何财物,更不能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

  如果能让更多女性明白遭遇强奸一定要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就能让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更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文/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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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筱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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