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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奖励”更像是对举报人的侮辱嘲弄

来源:红网 作者:余人月 编辑:王俞 2019-01-03 2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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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民贾某某在某超市花2.02元买到一个过期面包,后选择举报。经查证,食药监部门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并对贾某某奖励0.2元。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食药监部门告上法庭。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1月3日《济南时报》)

  举报违规获2毛钱的奖金,看起来很搞笑,这连举报成本都不够,往返交通费都不止这个钱,却又是现实中经常会碰到的黑色幽默。2011年,洛阳市民任某因购物时索要发票被拒,冒着高温往返三次向税务部门举报,最终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同样是在2011年,广州市民林某,因乘坐汽车时收到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向地税局举报,获奖励5元钱。这两人均因对举报奖励不满,将税务部门告上法庭。

  无论是奖励2毛钱,还是1元钱,5元钱,其奖励逻辑都是一样的,即按相关案值的大小算出来的。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按《济南市奖励办法》相关条款,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0.2元的奖金就这么来的,并在一审中得到支持。同样,在1元钱奖励的中,税务方面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奖励标准是收缴入库数额的千分之五,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1元奖励实是“高配”,并不违法违规。任某因此一审败诉,还要承担50元诉讼费。5元钱的奖励,只因给汽车站开出的罚单为500元,奖金便只有这个数。这个说法同样在一审被采纳。

  每起奖励看起来都师出有名,相关部门都是依法办事,而且是落实了举报中的问题,件件有处理,个个有回音,无可置喙。客观上,却是对举报人的心理打击,认为这不是奖励,是侮辱与嘲弄。奖励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以帮助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这几起奖励显然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作用,反倒成了一种阻碍,让人知难而退。济南中院与广州中院在二审时,都做出了与一审不同的判决,要求相关方面重新奖励。

  这起2毛钱的奖励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按济南的新规定,以罚款5万元的4%-6%给予奖励,奖金至少为2000元。食药监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就低不就高,让人难以理解,也无法接受,实是形式主义作怪,高高在上,漠视举报人的权益与尊严。2毛钱的奖励,牵出一个共性问题,即如何合法、且又能保证公平合理?如果某项规定或举措,实施的结果是伤害公平,伤害他人的积极性,让人得不偿失,再怎么合规,也是与激励机制本身背道而驰,这样的规定,也就该重新审视了。

  一些奖励规定,也许还有考虑不周的情况,既伤害举报人的积极性,也导致奖励纠纷,增加社会成本。对此,相关方面不妨来个梳理,或修订不合时宜的规定,或在奖励时酌情考虑,别因机械执行而让奖励成了变相的惩罚,失去扶正祛邪的作用。

  文/余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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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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