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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地方谈 | 落实现有假期权利,再谈“2.5天小长假”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张瑜 2019-03-09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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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有关假期的话题引发热议,最惹人眼球的是“一周2.5天小长假”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提交了《关于实施2.5天小长假的建议》,呼吁加快推进“2.5天小长假”由“全国性试点”转变为“全国性政策”。对此,有网友调侃“算了吧”。(3月8日中青在线)

熊思东代表的建议也不能说没有道理。比如,从法定节假日、法定带薪年假数量看,我国公民每年的法定休假天数(不含双休日)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从工作时长看,2018年我国人均工作时长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工作时长。此外,实施2.5天小长假能让国民增加更多外出旅游休闲的时间选择,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话虽这样说,但是人们对于熊思东代表的建议还是不太感兴趣。不感兴趣,并非说人们不乐意拥有较多假期,而是担心根本落实不了,就是说,害怕“2.5天小长假”又会沦为镜花水月,墙上画饼。

人们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就说“带薪年休假制度”吧。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很明显,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带薪年休假制度,好像已经沦为一些机关单位的特殊福利,许多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民营、私营企业的职工根本就没有享受过,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基本上就没听说过还有这么一项高不可攀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听上去有些“高大上”,暂且不表,再说说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落实的如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在许多民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职工常常是连轴转,每周休息一天也无法保证,遑论每周休息两天甚至“2.5天”。

不仅如此,有些单位,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也无法落实,而有些私人雇工,基本上是随叫随到,加班已成家常便饭。对此,职工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毕竟,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语境之下,在面对“假期权利”与“工作饭碗”的“二选一”选项时,只能被动地选择“工作饭碗”。

此情此景,面对“2.5天”假期的美好愿景,人们也只好望洋兴叹。实际上,相对于国外节假日,我国民众享有的假期权益确实不够多,不过在现阶段,能够落实好劳动法规定的假期权利以及带年薪休假制度,防止违法加班且能够足额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就不错了。真正将这些权益落实到位,比出台各种“看上去很美”的假期福利更重要。等把这些假期权益充分落实到位,再谈“2.5天小长假”也不迟。

俗话说,债多不愁,虱多不咬。倘若假期权益过多,反而更不好落实。落实不到位,即便假期再多,也等于个零。到最后,“2.5天”假期说不定又会像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样,再次成为机关单位的特殊福利。也因此,政府以及劳动保障、劳动监察等部门必须行动起来,依靠强有力的措施,先将目前职工应该享受的法定假期权益保护好再说。

文/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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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征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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