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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见义勇为行为”让人敢见义勇为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田德政 2019-03-15 2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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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祁春风表示,国家对见义勇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现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后,大家有时会对该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对见义勇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打消当事人的顾虑。

这几年,对于有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的行为是否适当存在着争议。例如:唐山小伙朱振彪在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某的过程中,张某因在慌忙逃逸的过程中,撞火车身亡,朱振彪被张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再如:2018年12月26日发生的“福州赵宇案”,当天23时许,李华与邹某二人发生争吵,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劝阻的过程中,致李华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进行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赵宇案被立案侦查后,赵宇经历了被刑事拘留、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的不起诉等过程。

每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看到违法犯罪行为在我们身边发生,都不再熟视无睹。都有义务、有责任与不法分子作斗争,退缩、逃避者都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这几年,对于有人倒地,到底扶还是不扶?有人被抢劫等,有人宁愿落得被人谴责、谩骂,也不敢去扶,不敢去阻止。怕什么,怕被讹,怕“彭宇案”再次发生。

而见义勇为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是对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许多人在见义勇为时缩手缩脚,内心十分纠结。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应该怎么见义勇为,更可以鼓励更多的公民,见到不法行为时,能勇敢地站出来。

实际上,不久前通过的民法总则针对“扶不扶”给出了明确回复,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一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权益进行了兜底,但由于没有见义勇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还是引来很多争议。就像“福州赵宇案”“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等,虽然最后还了见义勇为者一个公道,但官司反反复复,对这些见义勇为者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全国人大代表祁春风建议国家对见义勇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很有必要。对见义勇为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才能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才能确保见义勇为的好人不被讹诈,不被冤枉。才能让更多的人在有人需要施救时大胆施救,在遇到不法行为时敢站出来,不再担心因见义勇为产生什么不良后果。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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