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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给村规民约戴上“紧箍咒”

来源:红网 作者:史俊逸 编辑:张瑜 2019-03-21 2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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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一村庄出台“村规民约”,12条村规民约中有9条涉及处罚内容,其中要求“外嫁女子必须迁走户口”一事引发热议。随后,该村村委会宣布对这一规定进行废除。经了解,该“村规民约”被废除的原因是不符合村民组织法,该村村支书也被全镇通报批评。(3月20日 澎湃新闻网)

作为村民约定成俗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在村级自治组织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也出现了一些与新时代基层治理要求不相符的内容,由此还引发了网民的广泛讨论。

就以“外嫁女必须迁走户口”这条村规来讲,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任何一条可为其成立提供支撑,反倒是我国《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外嫁女必须迁户”已经违背法律意志,是无效的“土规矩”,将其废除才是合理法的正确选择。

近年来,类似的村规民约条款并不少见,有的把罚款作为约束村民言行的“最佳选择”,有的则采取“连坐”方式来倒逼村民互管……凡此种种,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个别基层自治组织甚至把自己制定的“家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搞“县官不如现管”的一套,野蛮执行、强制推行,让群众敢怒不敢言。虽然媒体曝光过一些,也及时纠偏、废止了一些,但想来终归还有尚未被曝光的问题仍在侵犯基层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法律尚未明确的一些内容,村级自治组织可在广泛征求辖区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规范和补充说明,但绝不能搞“一刀切”的“禁止”,甚至违规用“罚款”“连坐”等手段进行强制约束,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

规范村规民约势在必行。迈步新时代,基层治理不能采用老一套的“强管硬压”,广泛听取群众声音、共同研究规范细则,多采用现代化治理手段,走基层自治的路子才是正途。而这一切的基础,都应该依托于有法律条款的确切支撑,绝不能让村规民约超出法律允可范围,更不能脱离法律框架搞“自由裁量”。

用法律给村规民约戴上“紧箍咒”,让村规民约有法可依、有据可考,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其作用,让村民心服口服、自觉尊崇,否则一旦制定失范,很可能成为下一例“反面教材”。

文/史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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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俊逸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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