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出生仅70天,江西女孩欣欣被确诊为重型地中海贫血。今年3月,她终于等来了一次彻底治愈的机会。然而,在欣欣住进广州市儿童医院“移植仓”,为这次手术接受了6天化疗之后,供髓者中途“悔捐”。广州救助中心队长黄明贵也称,供者在入院之前反悔属于正常现象。
女孩获病“重型地中海贫血”,不能称为“正常现象”,而供髓者临时反悔却是“正常现象”。两相对比间,自然能产生一种难以言喻的无奈感。当然,我们不必用恶意猜测供髓者临时悔捐的理由,也不必用道德绑架的言论指责供髓者。只是,对待骨髓捐献者,是否应该增加一点来自于法律或道德的负担?
骨髓捐献,捐献的不仅是造血干细胞,换回的不仅是一点点表扬,我们捐献的是一种责任,换回的是一条生命。大部分案例表明,即便有输血维持,重型地中海贫血患者的存活时间也并不长。而入院后的预处理,对患者的伤害极大,临时悔捐很可能会剥夺患者原本的生存几率,并给患者家庭带来沉重的心理打击。研究表明,骨髓捐献,对捐献者身体不会有多少伤害,可以说悔捐不是“救己”,而是“伤人”。
笔者在签下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同意书时,曾看到其中有一项要求:“我坚定,一旦需要,我将义无反顾为需要移植的患者捐献造血干细胞,以挽救其生命。”一张纸,三个签名,虽然不是“生死状”,但也是一人与人之间的承诺。受捐者相信捐献者,入院准备移植,捐献者临时反悔,若无特殊情况,就是一种“背信”,而且是生死攸关的“背信”。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对于临时悔捐,若无特殊理由,是否能可定义为“失信行为”,进行一定的督促?毕竟,悔捐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家庭,还有一群人对社会的信任感。数年前,昆明一起骨髓捐献者反悔事件在媒体上受到多方关注。如果造血干细胞捐献不能与责任绑定,受捐者家庭不敢相信捐献者,那社会提供的医疗帮助还有多少意义?
既有想救人,就应该有承担负担的心理准备,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行善,无论对受捐者,还是捐献者,都不会有太大好处。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设,对骨髓捐献志愿者提供信用奖励,对不愿意履行承诺的,给予信用处罚,也是鼓励捐献者履行承诺,提高社会信用度的表现。
文/严奇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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