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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模亟需穿上“法律装”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田德政 2019-04-14 22: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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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童模被母亲狠踹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热传。视频中,这名女孩因在拍摄太累,丢了手中的花篮,遭到母亲多次踢踹。后来,经媒体核实,被踢踹的 “妞妞”3岁,做童模半年,平时与多家店铺合作,接单量大。事发当日,“妞妞”在杭州给客户拍童装,拍摄过程中因为表现不佳,注意力不集中,情急之下,妈妈便踢踹了她两下。(4月14日 红星深度)

“妞妞”被踢事件,犹如导火索,迅速引爆了舆论,将备受诟病“童模行业”“童星行业”,再次拉回了公众的视野。

随着各路媒体的陆续跟进报道,人们不难发现,妞妞的遭遇可能只是童模行业的冰山一角,一系列行业黑幕正在被一点点撕裂开来:小模特们超负荷地拍摄表演,一些接单量大的童模,甚至一天要拍摄近8个小时,背负着比“996”还重的时间与精神压力:有时表现不好,被家长拉到酒店房间打骂,似乎已见怪不怪;8岁的女孩在饭桌上,挨个给工作人员敬酒,变得不再稀奇;甚至在一些童星、童模的招聘活动中,出现以测量身材为由骗取裸照的骗术……

“妞妞”母亲这一脚,好像“踢醒”了处于灰色地带的童模行业。目前,已有110家淘宝店联名呼吁规范童模拍摄行业,推动童模保护。“商家与品牌联合起来,严格规范童模拍摄,严禁一切粗暴对待儿童的行为,拒绝使用一切在拍摄过程中存在损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图片、视频。可是,这种联合声明与呼吁,更像是对舆论高压监督下的回应,而要让童模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亟须法律来“补位”,成为童模的坚强后盾。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对于类似于童模参与广告拍摄和商业活动的行为并没有明文禁止;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而童工与童模又该如何界定?显然,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童模权益遇到侵害,爱莫能助。

反观国外,不少国家在法律中明文禁止儿童拍摄广告或参加商业活动。加拿大颁布的《广告标准准则》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瑞典更是立法,全面禁止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而日本则规定,不可雇佣中学生以下的孩子劳动,但如果从事演艺事业,未满13岁也可以,前提是工作时间要受到限制。

因此,我国应对童模行业存在的法律短板,及时补齐。比如修改现行《劳动法》和《广告法》,对儿童参与拍摄广告或参加商业活动,明确规定年龄,还有规定工作时间限制,比如对年龄12岁以上,以及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划个法律“高压线”,以及违反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惟有让童模穿上“法律装”,才能让童模行业走向正规化与法治化。

文/吴睿鸫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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