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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严反堕胎法:生存权不该成为生育权的链锁

来源:红网 作者:阮紫嫣 编辑:张瑜 2019-05-17 17: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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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禁堕胎法令,该法令禁止任何阶段的堕胎,被性侵和近亲通婚怀孕者也不例外,而帮助堕胎的医生最高可被判99年监禁。与其呈鲜明对比的是,前不久韩国刚刚宣布废除堕胎罪,使韩国女性重获生育的自由选择权。在愈发强调男女平权的当代社会,大众对堕胎罪的声讨从未断绝,当堕胎成为一种罪,也就意味着女性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掌控权。无论基于何种现实困境,以牺牲女性权利来解决问题是不道德且不合理的。

无疑,堕胎行为会牵扯到两方权利:新生儿的生存权与女性的生育权。堕胎是在扼杀一个生命的生存权,而堕胎罪却是在剥夺女性生育的自由选择权,正是二者的矛盾关系才让堕胎是否合法化这一问题陷入困境。但是,生存权与生育权都是基本的人权,并无高低先后之分,所以这个问题的最优解应该是做好二者间最大程度的平衡,绝非牺牲一方而成全另一方。堕胎罪的不合理之处,就在于其牺牲女性权利,放弃对于平衡性的求取,并以新生儿的生存权做挡板,粉饰其存在的合理性。

女性生育的自由选择权不仅具有道德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当被问及若未成年女孩在性侵怀孕怎么办时,该法案推动者称,女孩应该学会在遭遇性侵之后立即求助。试问在堕胎不合法的情况下,因遭遇性侵而怀孕的女性该如何求助呢?她们身为受害者,却要与施暴者一起受罚,这难道不是对女性的二次伤害吗?法案推动者含糊其辞的回答显示他并不能给出答案,因为这项法令并未从现实角度顾及这些受害女性的安危,更未意识到堕胎罪对这些受害女性意味着什么。

堕胎是否合法化这一难题,既然牵扯到矛盾双方,其解决就不能以简单的合法或非合法一概而论,而应针对不同情况逐步细化。对于因性侵等特殊情况而怀孕的女性,应给予她们足够的生育选择权,以保障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二次伤害。而对于因性别选择等原因主动堕胎的行为,应加以法律限制,从而保障新生儿的生存权。当然,这其间的界定还需进一步细化,甚至可能也会面临一些难题,但是,这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两种基本人权的相对平衡性,而非让女性完全承担权利冲突的代价。

新生儿的生存权不应成为女性生育选择权的链锁,面对堕胎是否合法化一问题,“以权易权”绝非最优解,相反,它只会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积淀更多的社会问题。如何做好两种权利的平衡,才是法律制定者以及每一个人该深思的问题。

文/阮紫嫣

来源:红网

作者:阮紫嫣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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