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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机票规定应让消费者享受“看得见的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2019-07-12 2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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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网站11日发布通知,就《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超售方面,鉴于目前超售是国内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场行为,且旅客对超售方面的关注和投诉也比较多,故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等,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月11日 中国新闻网)

对于超售机票,此次出台的《规定》,可以说亮点不少,比如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还有,征集自愿者程序等,这不仅能有效保障旅客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超售机票乱象。

在肯定征求意见稿的同时,笔者发现,《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章航班超售,总共550字,只有宏观上描述,并没有货真价实的“干货”。

首先,没有明确统一的经济补偿标准。国内各航空公司,在补偿标准上,基本是各只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对于造成旅客无法登机的赔偿制度,各大航空公司之间的标准是统一的:即对于当天转乘其他航班的旅客,给予1万日元或者7500里程的赔偿;对于转乘次日航班的旅客,在考虑当晚住宿费用的基础上给予2万日元或者1.5万里程的赔偿。即便是旅客进行退票放弃旅行,也可以接受这一补偿。

其次,征集自愿者,没有任何激励机制。航空公司在售票阶段特意征集一些愿意在超售情况下取消飞行的旅客,一旦发生超员情况,航空公司会首先与这些旅客进行协调。当然,在国外,旅客在同意放弃飞行的同时,也会得到航空公司方面支付的“合作奖金”。

此外,超售比例没有明确。超售机票,一边联着航空公司的利益,另一头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国外航空公司通常将超售比例控制在3%以内,而现实中,国内航空公司却将该比例提高到不超过5%,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总而言之,倘若《规定》中,在经济补偿标准、征集自愿者激励机制和超售比例方面,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只能写在纸上,悬在空中,变得徒有虚名。

文/吴睿鸫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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