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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统计弄虚作假,预防远胜于事后追究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刘艳秋 2019-10-09 16: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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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为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增强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统计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新的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10月8日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有关统计资料造假、编造数据谎言的新闻,不绝于耳,不断进入公众的视野中。基于此,国家统计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其中,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专门增加条款,对弄虚作假进行责任追究。

譬如:条款中增加的“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这对于遏制数据造假,使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化,无疑会起良好的促进作用。

然而,笔者觉得,对遏制数据造假的问责机制,既有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健全。不管是《统计法》、还是《公务员处分条例》,无论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还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统计造假情节严重的,不仅可以给予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尽管国家层面一系列问责举措,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了高压合围、强力震慑,但统计数字造假案件,依然是层出不穷。因此,笔者以为,与其在事后惩罚机制上,紧打制度“补丁”,还不如在事前预防上多下点功夫,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具体讲,一方面,要增强统计工作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从现行体制而言,由于统计部门人事权和财务权都牢牢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恶劣风气盛行下,统计的本质——反映事实、分析真情,探求真理,往往很难实现。所以,笔者建议,国家不妨将统计部门成垂直(到省级)部门,人权财权划拨到省或直辖市一级,如此一来,统计部门就能摆脱当地行政部门的掣肘和小团体的利益,做到中立和独立。

与此同时,加大统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凡向社会公布的所有统计数据,不仅要讲究时效性,更要公布每个数据背后的依据、统计方法和过程来源,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要以国家机密为由搪塞公众,这样,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统计的公信力;还要利用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数据造假行为,进行曝光,给“数字造假”者造成一种思想和心理重压。

此外,还要完善数字造假预防机制。要以此次《统计法》修改为契机,进行较大规模的修补“手术”,在统计权利与义务、统计权力与责任,特别是防范数据造假行为等细节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使统计法真正成为集预防和惩罚为一体的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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