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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准研究生“录而不读”,该不该承担失信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张瑜 2019-10-09 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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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将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10月9日《法制日报》)

69名准研究生“录而不读”,集体放了湖南大学的鸽子,确实令人震惊,但震惊之余,笔者以为这些准研究生之所以这么做,虽失信于湖南大学,却也有其值得理解和同情的地方。

正如湖南某高校的一名硕导陈新(化名)老师分析的那样,准研究生“录而不读”以两种情况居多:一是被原来就读高校保送读研后又被心仪的高校录取,从而放弃本校读研机会,转到其他高校读研;二是他们在考研的同时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出国留学考试等,如果公务员考试、出国留学考试通过了,他们往往也会放弃读研的机会,选择先就业或出国留学。

正所谓“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录而不读”,都是准研究生们反复权衡利弊作出的最佳选择。也就是说,准研究生们爽约湖南大学,要么考上了比湖南大学层级更高的高校,要么找到了更好更现实的出路。

但69名准研究生这种“录而不读”的行为,客观上也给高校正常的招生秩序带来了困扰,导致一些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带不满人,甚至出现有的导师无学生可带的情况,从而造成高校教育资源浪费。这也是许多人主张对这些准研究生进行相应的惩罚的原因所在。

不过,仅仅因为这种爽约行为就让他们承担什么失信责任,似乎说不过去。读研只是这些考生的一种人生选择,并非最佳选择,这种“录而不读”现象不仅出现在湖南大学,在我国其他一些高校也屡见不鲜。除了研究生外,一些本科生、专科生也存在这种“录而不读”现象。近年来,许多重点高校面向高三学生举行的单独招生考试,也经常会有考生“录而不读”而选择自己心仪的其他高校。

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录而不读”行为也没有相关制约条款。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69名准研究生“录而不读”,虽有不妥但并不违法,而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高校倘若出台什么政策给予这些准研究生什么惩罚,反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对高校来说,与其纠结于每年有若干准研究生“录而不读”,不如在顶层设计时好好反思研究生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把心思花在一流高校、一流学科建设上,打造出更具竞争优势、更有吸引力的学科和专业,挤干研究生文凭的水分,还会有那么多准研究生“录而不读”吗?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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