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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与祸从默出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2019-10-13 11: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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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傅玄《口铭》云:“病从口入,祸从口出。”防范祸从口出,大抵可算国人“教化从娃娃抓起”的必修课;相形之下,规避祸从默出,则庶几成为吾民“被教化遗忘的角落”。

祸从口出的危害后果,无外乎两种情形:一谓因言惹祸。春秋时期,晋国大臣伯宗为人耿直敢说敢为,无惧得罪权势,每次上朝前,妻子都提醒他勿直言贾祸。晋厉公乃昏庸暴虐君主,酷喜溜须拍马之徒,他不待见伯宗正直,终听信谗言将其处死。类似因言惹祸事例,古今中外举不胜举。再谓因言获罪。封建人治社会有“文字狱”“莫须有”罪名,现代法治社会有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涉罪。我国《刑法》就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行为规定的罪名,比如侮辱罪和诽谤罪,等等。为防范祸从口出,“言多必失”“直言贾祸”“谨言慎行”“三缄其口”“沉默是金”等箴言,被国人奉为立身圭臬源远流长,并尊为代际传承的处世哲学。

其实,祸从默出的危害后果,一点也不在祸从口出之下,有时甚或有过之无不及。抽象观照,祸从默出之害亦不出三种情形。其一、不测之祸。被列入“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的某地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15条鲜活生命消逝,虽说肇因系乘司争执互殴引发,然而,面对包括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公共安全危险,车上乘客选择沉默无人出手紧急避险,难道不算放纵结果发生的导因吗?面对邪恶,沉默者为沉默付出了生命代价。其二,有形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沉默”渎职,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的多项罪名领受刑罚。美国也有因沉默获罪的判例,比如5名参与报道某案的记者就因未遵照法庭指令,出面确认他们在报道中所使用美国政府消息来源,被联邦法官判为蔑视法庭罪。再者,无形之“罪”。对邪恶麻木沉默,相当于变相助邪帮恶,道义上也是一种罪过。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我虽然十分反对暴力,但是有一件事情比暴力更加罪过,那就是怯懦。”虽然此“罪”只是难以名状的无形“罪感”,但这种“负罪感”在良知起底拷问下,“罪人”们将为此背负自责忏悔一生,不啻灵魂被判“无期徒刑”并戴上手铐脚镣。日本老兵三谷翔曾目击南京大屠杀,迫于严令违心沉默数十载,后经受不了良心折磨和灵魂煎熬,“不讲出日本军队的暴行,不向南京人民忏悔,我一生不安。”进而,终于站出来说出历史真相并专程来宁忏悔。二战期间,普通德国人大多已知那些被推上火车的犹太人下场,悲催的是,他们对此无动于衷……试想,其中不知有多少“罪人”为其沉默而忏悔赎“罪”终生。

相较于防范祸从口出“从娃娃抓起”的全民重视程度,祸从默出之所以成为“被国人遗忘的角落”,是因为前者被公认有“获罪”风险,“罪”既容易被事发追究又容易被警觉规避,而后者则不然。防范祸从口出,只要闭口保持沉默即可;规避祸从默出,则不仅止乎开口发声,甚至还要承担衍生风险和连带后果。问题是,倘若对两者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行将伴生比个体风险大得多的社会风险。畸重畸轻过度倚重防范祸从口出,势必垒高硬化“万马齐喑”社会土壤,壮大“沉默的大多数”后备军队伍,助长国民自私冷漠麻木劣根性,从而诱发公民精神发育不良,掣肘社会健康演进。漠视规避祸从默出,则可能引发更多不测风险和无妄之灾,催化更多无形之“罪”。而且,二者风险此消彼长,祸从口出有形风险降了,祸从默出无形风险必然上升。

无论是埃德蒙·柏克发现:“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还是德斯蒙德洞见:“如果你在不公正的情形下保持中立,那你其实已经选择站在压迫者的一边。”抑或马丁·路德·金预言:“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最大的悲哀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我们看到真相却一言不发之时,便是我们走向死亡之日。”先哲们洞明和强调的都是,防范祸从口出与规避祸从默出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世理。

相对祸从口出的“全民皆防”,祸从默出更需“人人俱避”。众生崇默轻鸣,既与社会发展南辕北辙,也与法治时代貌合神离。归根到底,培植“人人担当”公共精神,养护“百家争鸣”健康生态,不能仅靠个人气节觉悟内生自觉,更应有赖完备法治和文明德治外力保障。无论如何,对个体而言,也许你做不到成为“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非凡人;但完全应当而且可以做到,成为长祸从默出记性并自觉规避祸从默出的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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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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