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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莹颖案”看心理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

来源:红网 作者:罗艺 编辑:田德政 2019-10-27 14: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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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案又有了新进展。莹颖家人法律援助律师王志东25日向海外网透露,章莹颖家人于2019年6月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希望学校为其心理咨询中心的严重过失,向章家人提供合理赔偿。然而校方一口回绝,并向法庭提起动议要求撤销此案。目前此案正在等法官的裁决。(10月25日 海外网)

“如果学校的咨询中心没有处理不当和低估克里斯滕森的潜在危险,那莹颖可能仍然还活着。”王志东说。目前,舆论普遍认为学校应当遵照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向检方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但事实上校方没有向检方透露这一重要信息,这不难让人产生“校方有偏袒嫌疑人倾向”的怀疑。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来访者向治疗人员谈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权范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要求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透露克里斯滕森的咨询情况会侵犯其个人隐私,违背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

事实上,心理咨询和治疗中常常会涉及患者的隐私,因此,保密原则是心理从业者在临床实践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伦理学原则。许多国家的心理治疗伦理学均强调“除非患者书面同意或其法人代表、监护人和代表患者利益的人同意,否则心理治疗师无权、也不能泄露有关患者的保密资料”。《美国心理协会(APA) 心理学家的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Ethical Principles of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中写到:心理咨询和治疗要求患者信任治疗师,敞开心扉,允许治疗师探寻极端个人的隐私和秘密,使自己的病情好转;同时也要求心理咨询师遵守保密原则,理解和尊重患者的情况,不得把在治疗过程中获取的保密资料泄露给第三者。

然而,当心理咨询涉及被访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类问题时,保密原则是否仍然不可突破?关于这一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惠兰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隐私权、保密及其他伦理问题》中提出,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并非没有限制,当涉及“来访者违法犯罪的问题(如杀人、抢劫、强奸、贪污等或其他犯罪问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心理从业者有权及时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反映情况,防止或揭露犯罪。”也就是说,当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权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也同样在“隐私权与保密性”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然而,由于中美两国的文化差异,关于保护受访者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也有所不同。根据《美国心理协会(APA) 心理学家的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中关于“伦理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的规定,“如果心理学家的伦理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权威相冲突,心理学家应澄清冲突的性质,明确他们对伦理准则的承诺,并采取合理步骤,按照伦理守则的一般原则和伦理标准解决这一冲突,”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这一标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护。”也就是说,遵守伦理守则的一般原则和伦理标准是美国的心理咨询师在遇到伦理与法律冲突时优先考虑的选择,这也从另一个维度解释了本案件中校方为何没有向检方披露克里斯滕森的咨询情况。可见,将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权衡放在不同文化语境中进行讨论,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另外,在高校的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师往往被赋予多重角色,他们既被看作心理咨询师,也被看作教育者与行政人员。这种多重角色的交叉容易模糊保密原则在不同角色间的伦理界限,将心理咨询师置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基于心理咨询伦理,心理咨询师应当保护来访者的个人隐私,同时这也是双方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保证心理咨询顺畅进行的基础;另一方面,高校心理咨询师不能完全脱离学校的管理要求而进行单一的心理咨询,事实上,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时多少会涉及、渗透学校的管理要求。事件中,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在处理章莹颖案时,一度采用拒绝的态度,拒绝讨论关于此案的任何解决方案,拒绝承认自己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并就此道歉,也拒绝向章莹颖家人因其女儿被残酷袭击及被杀害而遭受的痛苦提供任何赔偿。由此,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出于维护学校名誉的考虑而隐瞒克里斯滕森的咨询情况也能够构成合理的解释。

保密原则本是对个体人格的尊重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如果校方原本可以及时加强对克里斯滕森的心理干预和防范,章莹颖的悲剧是不是就不会发生?可惜,历史没有假设,我们唯有引以为戒。因此,当心理伦理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固守保密原则、唯“人权、隐私”至上,还要对不同国家的国情和案件的特殊性加以考虑,在坚守人文关怀的同时兼顾社会公正与正义。

文/罗艺 (西南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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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艺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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