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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先涨后降”是一种“消费欺诈”

来源:红网 作者:廖卫芳 编辑:张瑜 2019-11-04 1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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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要及时发现并制止虚构原价、先涨后降,禁止发布处方药、烟草类广告,显著区分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双11”即将到来,11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对京东、天猫、美团、聚美优品等10家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行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11月4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每到“双11”网购狂欢节的时候,有关电商“先涨后降”的“声讨”声就此起披伏。据统计,去年“双11”期间,52.99%的商品、75.52%的畅销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有“先涨后降”的现象。可以说,“先涨后降”已成为电商行业的一大顽疾,饱受消费者的诟病。

众所周知,“先涨后降”属于一种不实的促销手段,不仅涉嫌变相价格欺诈,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可以说,电商“先涨后降”行为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欺诈”。

今年1月1日起,由商务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就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有十三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情形。可见,电商“先涨后降”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治理电商“先涨后降”乱象还需“合力围剿”,共同打击。首先,监管要到位。工商、消协、物价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检查和监管列入常态化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常规检查和监督,发现类似“先涨后降”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从而规避消费欺诈行为。其次,处罚要从严。对故意、恶意采取“先涨后降”促销手段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不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更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妨实行“高额罚款”的处罚机制,让其有“痛感”,从而不敢、不会“耍小聪明”“动歪脑筋”。其三,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黑名单”制度,让那些“先涨后降”的无良商家也“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公平买卖的交易秩序。

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要跟进。网络购物“价格欺诈”套路深,陷阱多,但消费者绝不能坐以待毙,任凭“宰割”,应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价格欺诈”行为大胆地说“不”,并采取法律途径积极维权,以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只要监管发力,处罚从严,再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积极跟进,那么,类似“先涨后降”的消费欺诈行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公平交易秩序。

来源:红网

作者:廖卫芳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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