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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在“二选一”问题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了

来源:红网 作者:高文丞 编辑:田德政 2019-11-05 16: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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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还没到来,“二选一”已经荡起尘埃。在一片混沌争吵中,有价值的议题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好在,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明确指出,“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如果说,年初刚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是在立法层面给出行为标尺;那么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再次定调,就是在执法层面给出明确声音。此前,还有人争论“二选一”到底是正当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现在的重点,毫无疑问,应该由社会讨论转向实际操作了。

明确了“二选一”违法,也就是说,在这一话题下,主要矛盾已经不是违法不违法的问题,而是具体该如何认定“二选一”,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我想,无论是各方平台、商家,还是公众,都期待一个公正判例的到来。

恰好,不久前,对于京东诉阿里巴巴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管辖权争议,最高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天猫公司及阿里巴巴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接下来,双方还会继续就“二选一”展开法律上的博弈。

结合这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定调,我们不妨再来看看《电子商务法》。其涉及“二选一”的条款,一般被认为是第22条和35条。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其实更多的还是对《反垄断法》法理和原则的重申。

具体到“二选一”,更加具有代表性指向的是第35条。该条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可以看到,相对于第23条,第35条已经去掉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前提。也就是说,在限制交易,也就是“二选一”的问题上,不论你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那一方,只要你是实施“二选一”政策的那一方,那么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即不是谁强谁有理,也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搞“二选一”谁就没理。

当然,从法律条款到具体案例的判决,也会有一个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可以预见,京东和阿里之间的诉讼,将是一个复杂、反复,甚至持久的过程。但是一个信号已经非常明显:不要再在“二选一”问题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处罚可能会来得慢一些,但只要认真就会清算,眼下的触犯,就是明日的呈堂证供。

真理从来不该掌握在市场某一方的手里,而是掌握在整个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共识里。现在,明确“二选一”违法,即是祭出这一共识。所有的争议都应在这一共识下,得到司法的公平裁决。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市场监管总局还表示,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而以长远眼光看,那些自以为搞死了对手,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的选手,其实不是在终结一场比赛,而是在终结一项赛事。古人云,外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当身边的赛道上没有了对手,自己就会不自己觉地慢下来甚至停下来,然后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创新的能力,最后消亡于时代孕育的新势力。

因此,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是没有生命力的,没有法治洗礼的市场是不健康的。良好的法治,既能够提升市场效率,也能够扩大社会效益。围绕着“二选一”的口水战,该止息了。市场各方,应将有限的时间、精力、财力用在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上,与其想方设法削弱对手,不如努力提升自己。

来源:红网

作者:高文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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