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恭被妻子指证伪造离婚证后购置房屋,有转移婚内财产嫌疑。陈某恭承认伪造离婚证一事,但称房产不是自己买的,是一位辅警为了炒房将买的房屋写在他的名下。因为此事,单位已经给出了“免除职务”“党内处分”的惩罚。
从法律上来看,伪造离婚证是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本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此事中伪造一本离婚证的情况,虽然构不成刑事犯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结婚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证件,买卖,使用假的结婚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伪造离婚证的事情,无论怎么看,都是违法的,也当受到法律惩处。
可在此事中,法律却缺位了。一个公职人员,伪造了离婚证,所受到的处罚却仅仅是“受单位处分”。试问,这置法律的尊严于何地?
还有,在警局发布的处分决定书上,也写着陈某恭的主要违纪事实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在这位副所长妻子知晓副所长伪造离婚证的情况时,也一直在诉求“违法不能按照违纪来处分”。
既然这位副所长的单位都知道了副所长的行为涉嫌违法,而且此事也有具体的举报人即副所长的妻子,那为什么这位副所长还没有受到法律的惩戒?对此,当地公安和司法部门应该有个说法。
对于此事,这位副所长直言,对于这一行为,单位已经给出了“免除职务”“党内处分”的处罚,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一年,但是妻子一直揪着不放。照着这位副所长的意思,违纪处分就可以取代违法处罚了?若真如此,那岂不是意味着“已受单位处分”,就成了公职人员违法的挡箭牌了?这样一来,公职人员在违法方面,岂不是有可能更加肆意妄为,不受约束了?这位副所长有着这样的潜意识,那其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能否做到依法执法,恐怕也有待商榷。
这位副所长还重点提到“此事过去了一年”,笔者不禁要问,时过一年法律还得不到彰显,这位公职人员仍在逍遥法外,这不是对“法治”最大的讽刺吗?当地的公安和司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反思,在具体工作中,到底有没有存在将违纪处罚当成违法的挡箭牌?
就目前现实而言,“已受单位处分”成为违法挡箭牌的事情,其实在很多政府单位都上演过,这凸显了相关部门法治意识的现实欠缺,对法律缺乏真正的敬畏之心。
我们都知道,古代的王侯将相一般都有“免死金牌”,如果违法犯罪了,这个“免死金牌”还能抵挡一下。但现在是现代法治社会,我们仍需要重申一个常识,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社会的基本要义。现在不兴“免死金牌”这套了,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唯一的作用和意义就是依法履职,为人民服务,绝不能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还是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违纪是违纪,违法是违法,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替代,当挡箭牌,各政府部门在处理员工问题时,既要想到违纪,也别忘了违法,即使后者的权限不在所在部门这里,那报警即可,无论怎么样,都不能无视一点:法律面前,没人拥有“特权”。
来源:红网
作者:默城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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