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27日,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录制综艺《追我吧》中发生意外,在抢救无效后因心源性猝死不幸离世。随后,有网友爆料出了相关卫视台同类节目与艺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合同中写明“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将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且合同中有关保险事宜没有写明关于安全、保卫、医疗等相关条款。消息一出,全网哗然。
有人说合同的免责声明中已然写明承担相关后果,有人反驳说牵扯到生死,应另当别论。为此,笔者特别查阅相关法律,发现这样一条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合同条款无效: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2. 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根据法律,在这次事件中,相关卫视所谓的免责声明无疑是无效的。相关律师也表示,“合同有免责条款也不表示节目组可免责。”节目组的失误无可辩驳,我们心碎,更应警醒。为何之前这样的不合理合同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乃至明星自身经纪团队的重视?为何之前综艺录制现场安全设施的缺乏现象没有得到关注?直至高以翔的猝然离世,才让明星录制时签署合同中不合理之处悉数曝光,也让综艺节目的录制安全问题进入社会视野,但是一条人命的代价,是否太让我们难以承受?
2005年左右我国开始兴起表演类、游戏娱乐类综艺,发展到后来的真人秀类节目,综艺节目的表现形式也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谁的节目更吸引眼球,谁就更有卖点,谁就能拥有更高的收视率,赚取更多的利益。但悲哀的是,安全保护程度并没有与综艺发展的高速度与节目制作方日益丰盈的钱袋子相匹配。国内许多大型综艺节目也并未根据规定进行安全级别评定,录制现场甚至连应急医生,急救设备乃至最基本的急救药物都配备不齐全。艺人热度随时可能消逝,节目收视更是步步紧逼,这种情况下,不一定会发生的安全问题似乎并不那么重要,合同中的安全条款甚至好像没有违约条款值得重视。如此情况若继续下去,必然还会有其他“高以翔”的悲剧。
在国外,艺人在录制期间出现重大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韩国配音演员张正镇在录制综艺节目《星期天是101%》时,因游戏环节设置的长条年糕意外滑落呼吸道当场死亡。杰拉德·巴宾在2013年拍摄《兰达岛》第一天时脱水晕倒,在搭乘直升机前往医院的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死。既然国外已有此类案例,为何仍不吸取教训,当作前车之鉴?许多人以为“哪儿有那么多意外”,却不想生命就在我们身边逝去;许多人以为即使发生意外,有免责声明在前作挡箭牌,自己也不用担责,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更是低估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免责声明不是甩锅手段,综艺娱乐也当以艺人安全为先。事后反思惩戒固然重要,但事前预防更应让我们牢记心间。毕竟,人命的代价,我们每一个人都真的承担不起,也不想如此承担。
文/张远(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远
编辑:田德政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