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校晋升高级职称,不能“事不过三”

来源:红网 作者:钱革 编辑:陈乘 2020-03-13 20:05:37
时刻新闻
—分享—

高校是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地,而晋升高级职称既是高校教师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标志,也是鼓励他们努力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的主要抓手。有高校规定,申报高级职称,只有三次机会,三次申报不上,以后不管做出了多大贡献,都永不准再申报。显然,大学是个讲理的地方,为什么是三次,而不能是一次两次或五次十次,没有人能够从学理上加以回答。至多只能用中华传统民俗中“事不过三”之类的说法进行搪塞。有教师据理力争,得到的回复是,限制高级职称申报次数是为了与“非升即走”政策相配套。

“非升即走”政策据说在欧美实行得很成功,但是否适合中国国情,仍然需要进行审慎的评估。且无论如何,对于已在高校工作多年,并已在事实上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劳动合同关系的所谓存量教师,为什么也要被实行与他们并无直接关联的“非升即走”政策的配套措施呢?由于自然规律的原因,这些存量教师只会越来越少,因此,放开这些教师的高级职称申报次数,不会影响和阻碍相关高校“非升即走”大政方针按既定的时间表推进。反而,现有的规定不给一些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指望,这只能使他们混日子,等退休,又如何能够激励这些教师努力于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呢?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高校在职称评审文件中还规定:“对经查实有学术违规行为或提交虚假材料的申报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以上至五年以内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的惩处。”这一举措的方向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我们将科研成果未能通过职称评审中的同行评议作为一次失败的科技创新,那么按上述规定,对师德失范者的惩罚是一到五年的“有期徒刑”,而对创新失败者(或更确切地讲,是科技创新失败三次者)的“惩罚”则是“无期徒刑”。对比之强烈,不能不使人唏嘘不已。

另,查《高等教育法》,其中讲到高校教师职称任职资格,只讲师德、科研、教学三方面条件,根本没有申报次数的限制。当然,高校规章制度对相关法律进行细化,这是必要的。但依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之一的法律保留原则:任何对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特定公民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除非事先征得民意机关的同意,和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因此,在笔者看来,职称制度改革所赋予高校的自主评审权并非无限权力,高校只能依法在师德、科研、教学三方面自主设定职称评审的资格和条件,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设限,否则就是对教师合法权利的限制和损害。

人事规章制度存在的意义有二:一是管理人才,二是服务人才。人才的层次越高,管理功能就需相应弱化,以避免削足适履;而服务功能则需相应强化,以促进人尽其才。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有诗云:“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其实,人才就在面前,只要我们的人事管理部门或制订的人事规章制度能更加实事求是,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就会立即像泉水一样喷涌而出。

来源:红网

作者:钱革

编辑:陈乘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0/03/13/686039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